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办法》《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6.13
∙【字 号】鲁政办字〔2017〕93号
观沧海翻译∙【施行日期】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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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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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办法》
《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93号
王者勋章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办法》《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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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人才激励机制,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引进、留住更多的金融高端人才,更好地服务我省金融改革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3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高端人才奖励的申报主体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业务总部),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交易市场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设有金融岗位的其他机构,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奖励对象为在上述金融机构工作或在上述其他机构金融岗位工作,并于上一年度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金融高端人才。
第三条 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金融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级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
第四条 金融高端人才每年奖励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00名,管理期限为1年,同一人一般不得连续获得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次。奖励对象和金额主要根据金融人才上一年度经济社会贡献度确定,统筹考虑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金融业态人才的情况。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级统筹安排。
第五条 金融高端人才奖励申报采取组织推荐方式进行,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省管企业、驻鲁金融机构及省属设有金融岗位的其他机构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人选推荐。省金融办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省地税局对推荐人选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对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省金融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及有关单位,依据推荐人选对我省经济社会贡献度,遴选提出初步奖励名单,并向相关市征求意见。
(二)各市负责本地金融机构及设有金融岗位的其他机构金融高端人才的遴选,形成初步奖励名单后报省金融办审核备案。
(三)省金融办汇总初步奖励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报省政府批准,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金融办共同发文公布奖励名单。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将奖励经费核拨至奖励对象银行账户,经费落实情况纳入17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七条 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除获得奖励资金外,在管理期内还享受以下待遇:
(一)纳入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库,优先参加我省组织的金融人才培训活动。
(二)符合《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号)条件的,省金融办为其申办服务绿卡,评审(认定)通过后,享受绿通道服务。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参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山东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重大人才工程。
(四)纳入省、市党委联系专家范围。省金融办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其工作、生活情况和有关需求,协调并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一支技能高超、素质过硬、适应金融业创新发展实际需要的金融技能骨干人才队伍,进一步激发广大金融技能岗位劳动者比学赶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齐鲁金融之星,是指在山东省各类金融机构业务一线或中后台运营、
科技等部门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类岗位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突出业绩贡献,在本领域发挥较大影响带动作用、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齐鲁金融之星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等不同业态、不同岗位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领域、区域分布。
第四条 齐鲁金融之星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5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金融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组织实施。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齐鲁金融之星津贴所需资金从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列支。齐鲁金融之星津贴不得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齐鲁金融之星人选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等行为。
(二)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工作业绩突出,熟练掌握与本职岗位相关的各项业务操作技能和操作流程,岗位技能水平在本金融机构乃至全省、全国金融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在全省或全国金融系统举办的各类业务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获得省级以上技能类奖励表彰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四)对本职岗位相关的各项业务操作技能、操作流程等进行优化创新,并在本金融机构、本地区、全省或全国金融系统得到推广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五)对获得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风险管理师(FRM)、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金融理财师(CFP)、精算师等国际通行的金融职业资格认证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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