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
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法律法规依据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文件政策依据有: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文件;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
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2012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文件;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
工商银行网银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文件;
2013年《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13〕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意见》(鲁发〔2013〕1号)文件。
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
经发〔2011〕2号)。
2、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冷冻干燥机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
3、为什么要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山东省实
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
是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
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
寒露祝福语一句话资源均衡配置、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
福特怎么样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有利
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
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
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
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4、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3〕10号)和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要求,承包地确
权登记颁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有
序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的原则;坚持先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坚
持积极稳妥、不留后患的原则。
5、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根据2013年中央、省委1号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
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
〔2013〕10号)要求,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标任务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
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制度,解决农户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
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
经营权证书“四相符”;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
权证书发放“四到户”。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统,实现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化。2015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颁证工作。
6、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要求,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程序是:
(1)做好准备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方案)、成立工作机构、收集整理承包农户承
包地登记基本信息、处理国土“二调”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中的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
测的基础工作底图。(2)进行权属调查。根据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和基
础工作底图,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3)对承包地块进行
测量。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和承包地块编码规则,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绘图、标注地块编码、面积,形成农户承包土地地籍草图。(4)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及公示。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5)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本)格式,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进行权属确认登记。(6)填写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书。依照登记簿内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7)建立土地承包管理信
息系统。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8)资料归档。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
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县乡农
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7、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3〕10号)和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要求,确权登记颁证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
8、对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3〕10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
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1)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集体
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
(2)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3)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9、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农
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3〕10号),新颁发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落实中央关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待有关方面做出政策法律解释以后遵照执行。
长春旅游10、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
11、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为个人或单位的承包。土地承包方代表是个人或单位承包的法人代表。该土地承包个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为承包方代表。
12、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13、土地二轮延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二轮延包时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延包合同为基础。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延包合同时间一致。
14、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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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
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3〕10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
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对实测承包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原经营权证书有出入的,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延包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出入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15、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众认可无异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16、对农户开垦的土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作为家庭承包土
地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存有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7、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
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8、土地二轮延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二轮延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二轮延包时,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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