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终结意见备案规定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8]5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22
【实施日期】2008.09.22
装修电话【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信访终结意见备案规定
(鲁政办发〔2008地震等级〕51号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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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怎样下载网上的视频 为加强对信访终结意见的监督检查,提高信访程序终结的公信力,保证信访事项依法按政策处理到位,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省政府令第20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鲁厅字〔2008〕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终结意见,是指信访复核意见和信访人没有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办理、复查意见。
本规定所称备案,是指行政机关将作出的信访终结意见在法定时限内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查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备案机关,是指依法对报送的信访终结意见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信访终结意见备案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作出信访终结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二
十五条 规定的时限,将信访终结意见报送以下行政机关备案。
(一)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终结意见,备案机关是上一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终结意见,备案机关是省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终结意见,备案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三)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信访终结意见,备案机关是上一级主管部门。
学习科学发展观(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作出的信访终结意见,备案机关是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构)依照《植物传播种子的方法还有哪些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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