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7.28
∙退税一般多长时间到账【字 号】鲁财教[2008]33号
∙【施行日期】2008.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财教〔2008〕33号)
各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省直有关部门:
为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我省文化产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省级财政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
SS职业任务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2号)要求,省级财政设立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从2008年开始,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尽快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我省支柱产业,推动我省由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负责共同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在专家评审基础上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金额,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批复项目资金,并按进度拨款。
第二章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山东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动漫、数字内容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工艺美术、文艺演出、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三)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项目;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项目;
(五)代表山东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影视节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项目;
(六)富有地方传统特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七)对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项目的奖励;
(八)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贴、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和奖励的方式进行资助,并积极探索资金有偿使用方式。
(一)项目补贴。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贴,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新兴的和体现我省特的文化产业项目,可集中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二)股权投资。委托省内有资质的投资公司对文化产业注入权益性资本,并通过资本运营直接参与企业经营过程,与文化企业收益共享,风险共担。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参与文化产业项目的股权投入。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屋面瓦种类 (三)贷款贴息。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贴息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奖励。对获得省级、国家级或国际文化产业相关奖项的项目,重点文化企业、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进入国内国际市场的,以及引进国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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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补贴与贷款贴息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点项目,可视情况分年度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或财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八仙全传之八仙过海主题曲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且能在当年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
(四)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对省直部门、单位和市、县(市、区)政府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 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行政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对所报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向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向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申报。
各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要根据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
料等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级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直接报省委宣传部,同时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批复文件;
(四)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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