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文号:渝教民办〔2008〕8号发布日期:2008-7-10执行日期:2008-9-1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办中等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民办中等学校的组织机构与活动
第四章民办中等学校的招生与学籍管理
第五章民办中等学校的收费与退费
第六章民办中等学校的资产与财务
第七章对民办中等学校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办中等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民办中等学校的组织机构与活动
第四章民办中等学校的招生与学籍管理
第五章民办中等学校的收费与退费
第六章民办中等学校的资产与财务
第七章对民办中等学校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和谐健康发展,规范本市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等学校)的管理,根据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中等学校,适用本规定。
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内合作举办民办中等学校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中等学校的发展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坚持“适应需求,合理布局,注重内涵,规范管理”原则,促进民办中等学校发展,保障民办中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证民办中等学校与公办中等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并受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对民办中等学校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市教委委托受理筹设和正式设置申请;电视剧婆婆遇上妈
(二)对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办学行为负责管理,发放办学许可证、开展年度检查、发布相关信息;
(三)开展教育教学的指导和评估,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并备案;
(四)组织表彰奖励,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中等学校的审批和统筹管理,定期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区县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定期对民办中等学校办学情况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情况报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教育督导部门。市教育督导部门应对民办中等教育的督导工作予以指导。
第七条民办中等学校应当依法办学,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二章民办中等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申请设立(或筹设)民办中等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立(或筹设)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的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立(或筹设)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中等学校的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二)应当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符合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市高中阶段教育布局结构调整规划。
(三)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申请设立普通高中应达到《重庆市普通高(完)中办学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细则》的要求。带动物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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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设立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应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
(六)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等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教育教学设施和场地,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证书,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民办中等学校申请者应当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筹设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复印件、简历或举办单位名称、地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简介。
3.拟举办学校的名称、地址,拟任校长、财务负责人简介及职业资格证明文件。
4.学校章程(如为股份制学校,应明确股东构成及股权份额比例),拟任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拟举办学校的资产来源与产权证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自有办学场地及权属证明文件。
6.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7.举办者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入风险保证金50万元的有效证明(此保证金本息均属举办者所有,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二)申请正式设立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筹设学校验资的资产评估报告。
美国奶粉品牌5.校长、财务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明文件,骨干教师名单及职业资格证明文件。
6.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应提交上述筹设和正式设立材料中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之外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新设立的民办中等学校校名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名称应明确为“×××职业(技术)学校”字样;普通高中的学校名称应明确为“×××中学校”字样。大文件发送
筹设的民办中等学校在校名后缀以“(筹设)”字样。
民办中等学校校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国际”、“渝都”、“陪都”、“西南”等字样,不以中国和外国名的简称冠名,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本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不使用已被撤销的教育机构名称。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校名,应当与公办学校校名有明显的区别,不得与公办学校校名混淆。
第十一条筹设或正式设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的;
(二)申请举办者可持续办学资金没有保障的;
(三)办学条件没有达到设置标准规定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受理的设置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学校时,按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进行。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中等学校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中等学校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第十四条经批准开办的民办中等学校,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办学许可证,实施
属地管理,并于批准之日起20日内在本市有关媒体上就批准设立的民办中等学校的名称和章程予以公告。
民办中等学校遗失办学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刊登成立公告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补办有关手续。
民办中等学校必须按办学许可证核定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中等学校实行“一校一证”,亮证办学,除国家级、市级重点民办中职学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设立分支机构外,其他民办中等学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或变相出租、出借和买卖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民办中等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属举办者所有,专项用于学校终止办学或出现办学危机时处理学生退费与教师酬金等应急和遗留问题。
第十六条民办中等学校申请变更和终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分立、合并,变更名称
举办者申请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应当有正当充足的理由。
(二)举办者变更
1.原举办者申请变更举办者,要有正当理由;
2.学校财务清算完毕无遗留问题;
3.学校董事会作出决定,并有双方的协议;
4.新的举办者申请承办学校;
5.新的举办者有举办学校的能力和资金保障证明。
(三)终止
养老保险可以退保吗1.举办者申请终止办学,或因法定事由应予以撤销,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2.对现有学生和教职工妥善安置;
3.对债务、校舍、教学设施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民办中等学校申请变更和终止,应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立、合并,变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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