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_20190830)(2)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建立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民办学校登记管理机制,推动本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学要求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关于草原的诗句第三条  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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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民办学校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应做到与学校设立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做到应建必建,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
第四条管理权限
禁止安装软件区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负责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区级以上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是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负责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作机制
建立由市政府统筹协调,市教育局牵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办(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南京市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工
作机制,按照“齐抓共管、分工协作、明确职责、稳妥推进”的原则,各部门在各自职能内共同做好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各项工作。
各区也应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起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设立依据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取得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第七条设立标准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地区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达到国家、省、市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第八条分类依据
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负面清单
清明节句子简短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国有资产或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凡是2011年后新建成的城镇和新农村居民区配套幼儿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条名称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法人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教育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进行明确,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为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培训中心等。
民办学校名称不得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和宗教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彩,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其他法人名称或简称。民办学校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使用县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光遇霞谷所有先祖位置>五一搞活动的广告词
民办学校举办者在申请办学前,应将预登记的学校名称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核准,经核准同意后,
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提出学校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申请。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应符合现行公司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相关管理要求按照《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审批权限
设立实施学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审批。
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且不得开展上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法律、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发证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放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和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出资者出资情况、办学规模、办学类别、办学内容、办学条件、办学形式、办学层次、党组织设置、法人属性、资金情况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审批机关发放的办学许可证,应按照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7]251号)要求,核定办学许可证编号,明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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