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教师个人所得税风险防控探析
2022跨年祝福语高等院校教师个人所得税风险防控探析
摘要:2019年1月1日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本文梳理了个人所得税法在我国的发展沿革,分析了高等院校教师体收入特征和面临的个人所得税风险情况,对防范风险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举措。
关键词:高等院校 教师 个人所得税 风险
一、背景介绍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设置个税起征点设置为800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自此开始建立,设置税率为5%—45%。由于改革开放影响,国内经济飞速发展,个人收入情况变化显著,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发布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此后个人所得税法不断完善,起征点多次调整,税档也不断变化。近年来国民收入不
断提高,社会经济飞速发展, 2018 年 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此次修正共有六大举措:1.变更征管制度,综合所得从按月累计变为按年累计,纳税人可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也可自行申报,次年实施汇算清缴;2.起征点由3500元调整到5000元并设置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即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根据具体不同情况可以享受不等的扣除优惠。3.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扩大;4.新增加了反避税条款;5.个人所得税制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随着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变化,经济业务愈加复杂化,高校教师体与社会经济联系日趋紧密,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中,高等学校教师体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呈现出新情况、新问题、新业态。
二、高等院校教师体个人收入分析
高等院校教师体既担任教学任务又担任科研任务,工作任务和其他层级教育教师体存在显著区别,收入构成复杂程度更高,主要包含工资收入、绩效收入、科研经费奖励收入
、评审劳务费、考试费、课酬费、对外讲课收入、个人作品创作、专利转让收入、科研奖励收入、安家费、住房补贴、教学奖励、科研年薪、咨询费、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等等。高校教师往往学历层次较高,多为博士及硕士,年龄偏大,涉及比较多的项目则是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及继续教育。
三、高等院校教师体面临的个人所得税风险情况
(一)税务筹划力量不足,容易漏报少报应纳所得税。
前文提到的高等院校教师体个人收入项目繁多,来源广泛,同时各种项目收入对应学校管理的职能部门也各自不同。如工资收入由人事部门分管,科研收入由科研部门分管,课酬、监考收入、教学奖励等由教务部门分管,住房补贴、物业补贴由后勤部门分管,收入各类项目管理归属分散在全校不同的二级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各自有不同的软件系统对这些收入进行管理、各司其职,这些软件大多由不同的软件公司开发维护,接口并不互通,数据之间传到也存在问题,高等院校多采取一级财务核算模式,职工薪酬项目的管理权限和项目资金执行权限分离的现象非常普遍,项目管理部门并不是项目资金发放的部门。个人所得税筹划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目前高等院校大多进行筹划工作的是财务部门
轮胎排名固特异工作人员兼职,其他各职能部门均未设置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相互之间统筹协调不是很及时。财务部门作为薪酬发放部门处于业务流程的末端资金发放环节,薪酬项目的相关信息获取相对滞后,经常有集中在某个时间段发放各类薪酬的现象,主要体现在年中和年末两个时间节点,给财务部门的纳税筹划工作带来困难。
(二)收入来源复杂,“一刀切”计算存在隐患。
学校收入项目管理部门由于缺乏专业的税务筹划知识,大多对项目收入直接以工资薪金形式计税,没有严格区分对外讲座、职称评审、考务工作、赛事评委等劳务报酬所得和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等稿酬所得,造成高等院校教师体纳税所得额计算不够明晰。特殊情况下,会导致跨越一级税率区间,造成教师体损失多重损失。有的高等院校教师多从事科研任务,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本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也存在全部计入工薪所得的情况,存在一定的税务隐患。
(三)不重视税务知识学习和汇缴清算。
高等院校教师任职流动性大,且存在多处任职取酬的情况,加上教学科研任务饱满,本轮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出现各种的新知识和新政策,教师体对新个税政策理解不深入,片面地认为汇缴清算就是补交税,存在畏难情绪,简单地认为全部都是财务部门工作内容,但是又对学校以外的收入不主动汇报给财务部门,有一定的抵触情绪。有的返聘退休教授片面认为自己所有收入都是免税范围,根本不属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导致汇算清缴数据存在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缺陷,给高等院校和老师带来较高的税务风险。
四、高等院校教师体个人所得税风险防控措施
(一)强化税务知识普及,提高重视程度
  学校应充分利用各类新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在网站、刊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邀请专家授课、税务机关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营造税法知识学习宣传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干部教师员工和广大学生传播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的正能量,让全体师生深刻认识纳税工作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重要工作,为高等院校教师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让高等院校教师体深入了解自己身为纳税人的责任,进一步深化和巩固加强教师主动缴税的意识。有时候会感觉到莫名的难过是什么歌
(二)增强代扣代缴税务专业力量
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自身加强学习和培训,及时更新各类税务政策知识和各类行业、专业知识,提升服务能力。同时,可以利用高等院校研究型、知识型人才密集的特点,组建一支专门研究税收政策的队伍,积极学习各类政策文件,优化高等院校薪酬发放信息沟通渠道,顶层设计薪酬发放和税收缴纳方案。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系统针对个人设置各类收入的预警点,提升应对个税独特性的效率。
(三)充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好高等院校教师
书记处书记是什么级别根据教育部数据显示,我国已经建成世界最大规模高等教育体系,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口达到2.4亿,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13.8年,劳动力素质结构得到极大优化,全民族教育素养得到极大提高。高等教育在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等方面不断创新,为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提供了有力支撑。国家持续加大对高等院校的投入,促进了近年来高等院校的蓬勃发展,高校师资队伍得到了极大的扩充。同时,高等院校已经成为纳税的重要组成部门,高等院校教师已经成为缴纳个税的重点来源之一。高等院校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帮助高等院校教师既依法依规上缴税款,又能充分保障享受这一体独特的政策优惠。如按照法律政策文件发放的各类
补贴津贴;如归国人才购置房产补贴、购车免除税额和科研成果转化奖励、各类科研、教学奖金、特聘教授奖金等等,必须充分运用这些优惠政策,把优惠落到实处才能体现国家对人才的重视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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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1号[J].财会学习,2022(08):3- 4.
[2] 苏祯 . 基于新税法视角的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研究 [J].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1(5):2.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心得[3]潘盼.高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问题及应对措施[J].中国产经,2022(12):49-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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