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桂华、艾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1
【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7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康艳姜纪超张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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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送给老师的一句话判决书
【当事人】孔桂华;艾娜
【当事人】中国二线城市有哪些孔桂华艾娜
【当事人-个人】孔桂华艾娜
【代理律师/律所】刘更瑞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更瑞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更瑞
【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冬季补水面膜排行榜民终字
【原告】孔桂华
【被告】艾娜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孔桂华是否应承担支付定金及中介服务费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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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孔桂华是否应承担支付定金及中介服务费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双方约定申请置换时间不晚于2019年4月30日。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于4月23日至4月29日给孔桂华发催办过户手续,且在4月29日给孔桂华发告知4月30日是办理过户最后一天。2019年4月30日,因办事员不在未能办理置换手续。此后双方虽未书面约定置换时间,但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已告知孔桂华买房有急用,孔桂华怠于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应当承担责任。孔桂华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实第一次未能成功置换之后积极配合履约,艾娜丈夫周
洋为避免损失扩大另行购房,不能免除孔桂华责任。关于房屋中介服务费损失,一审已经查明,艾娜称与周洋是夫妻关系,周洋自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获取其他房源交易信息并成功购房,艾娜未证实其存在房屋中介服务费损失,本院对该部分予以改判,对孔桂华的其他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孔桂华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ipad已停用怎么办一、维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664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准予原告艾娜与被告孔桂华、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单位自管房屋置换居间合同》于2019年7月17日予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孔桂华双倍返还原告艾娜定金60000元"; 二、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66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孔桂华赔偿原告艾娜中介服务费损失16180元"; 三、驳回艾娜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孔桂华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5元,由艾娜负担184元,孔桂华负担6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孔桂华负担
1323元,由艾娜负担3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2:47:1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讼争房屋坐落在天津市河西区,系孔桂华承租,是天津市长城电子有限公司的企业自管产。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孔桂华与艾娜及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单位自管房屋置换居间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合同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艾娜按照合同约定向孔桂华支付房屋定金30000元和向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6180元,孔桂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4月30日之前积极履行办理公证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义务,然孔桂华因自身原因直至4月30日,即合同约定最后一天到讼争房屋的自管企业办理过户手续,因办事人员不在未能过户成功。后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多次催促孔桂华办理过户手续,并于5月10日向孔桂华发和短信告知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受买方委托要求其在5月13日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将解除合同,孔桂华在5月13日仍未前往。艾娜之夫周洋与案外人另行达成置换协议,于5与14日置换完毕后向孔桂华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孔桂华在同年7月17日进行回复,因此孔桂华未能积极履行办理过户的义务,导致合同解除,孔桂华负有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时间应为孔桂华收到艾娜解除通知时为准,即2019年7月17日。按照合同约定,孔桂华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艾娜中介服务费损失的责任。艾娜之夫周洋另行置换房屋的行为,不影响涉诉房屋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主张,故孔桂华抗辩理由不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艾娜与被告孔桂华、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单位自管房屋置换居间合同》于2019年7月17日予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孔桂华双倍返还原告艾娜定金60000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孔桂华赔偿原告艾娜中介服务费损失16180元;四、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均予驳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865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84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二审上诉人诉称】孔桂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艾娜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艾娜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孔桂华与艾娜2019年4月30日未办成过户手续是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未尽职履行居间合同职责造成的。二、艾娜的丈夫
最终与案外人鲍占东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再次收取中介费。艾娜没有产生中介费损失。三、艾娜在解除合同之前就已经与案外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违约在先,孔桂华不应承担返还双倍定金的责任。艾娜辩称,不同意孔桂华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孔桂华提交手机截屏打印图片七页,用于证明其已积极履约。被上诉人艾娜、一审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被上诉人艾娜、一审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孔桂华所提交的图片证据中有四页与一审在卷证据重合,同时未能证明其在2019年4月30日后积极履约,本院对前述证据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综上,孔桂华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孔桂华、艾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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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民终705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孔桂华。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艾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更瑞,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某某保定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桂华因与被上诉人艾娜及一审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6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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