缑文平、袁列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8
dnf【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62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符黎音程奕田镇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缑文平;袁列霞;陈仕昌;赵东
【当事人】缑文平袁列霞陈仕昌赵东
【当事人-个人】缑文平袁列霞陈仕昌赵东
血赌石【代理律师/律所】侯鹏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罗乐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侯鹏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罗乐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侯鹏罗乐
【代理律所】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缑文平;袁列霞;赵东
【被告】陈仕昌
【本院观点】因缑文平、袁列霞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一审判决第一项无异议,故本院对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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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客观性合法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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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0 01:45:45
缑文平、袁列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01民终62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缑文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鹏,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列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林,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西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西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仕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仪。关于党的手抄报内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乐,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赵东。
初二周记500字审理经过 上诉人缑文平、袁列霞因与被上诉人陈仕昌及原审第三人赵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6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什么音响好
二审上诉人诉称 缑文平、袁列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陈仕昌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由陈仕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缑文平、袁列霞从未收到陈仕昌尾款44000元,双方合同已于2018年5月28日实际解除,缑文平、袁列霞不应支付陈仕昌43970元。二、一审判决对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撤销并依法改判。1.一审判决根据房屋差价判决赔偿的损失761000元,远远超过缑文平、袁列霞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且有违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原则。2.缑文平、袁列霞2018年5月26日及时通知陈仕昌解除合同并返还了房款,陈仕昌完全有条件另觅他处购置房屋,但其不但持有购房款,还从2018年3月占用案涉房屋至今,是有意扩大损失,或者已经购买了他处房产还试图从本案中获取差价赔偿。陈仕昌购买案涉房屋的价格为84.4万元,按照云岩区2017年2月份市场行情商品房均价的公允价格在6895元/㎡,总价低于115万余元,缑文平、袁列霞出售案涉房屋是亲情价,低于市场价格出售,陈仕昌已经从中获利30多万元,一审法院按照差价计算损失过高。3.陈仕昌在收到缑文平、袁列霞解除合同的通知和退回房款后,一直保持沉默,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并及时处理,且未经我方同意,伪造缑文平、袁列霞委托书,欺骗物业私自进行装修,造成损失的扩大,
故陈仕昌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混合过错原则,应从损失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4.贵州恒达致远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致远评估公司)及评估人员不具备对案涉房屋装修部分的评估资质;同时,该评估报告的价值为160.5万元与缑文平、袁列霞二审提交的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第二分局对案涉房屋价格核定为1209529元不符;且评估机构的选定违反法定程序,故对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以此作为判决于法无据。因本案不需要申请评估,故不应当承担评估费用14125元。5.陈仕昌自述从2018年3月一直使用居住案涉房屋至今,其既持有房款又使用房屋,已现实享有使用利益,应当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6.即使法院认定缑文平、袁列霞违约,但是缑文平、袁列霞处理态度较好,及时通知第一时间返还陈仕昌款项、积极补救,不应当承担如此高额的违约金。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陈仕昌辩称,一、已生效的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3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认定,案涉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缑文平、袁列霞主张解除合同已经被该生效判决驳回,其再以该事实主张解除合同,不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二、缑文平、袁列霞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一房二卖是造成本案的原因,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诉称 陈仕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2.被告归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844000元整及自2018年2月12日起按照5年期商业贷款利率至款清时止的利息损失(截止2020年5月已发生利息96497元整);3.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1181600元;4.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200000元,第三人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五项变更为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位于贵阳市云岩区中天未来方舟E1组团14栋19层3号房屋原系袁列霞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向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商品房。
2017年2月15日,原告(买受人、乙方)与被告袁列霞(出卖人、甲方)就上述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一、甲方将其拥有完全产权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房屋(建筑面积为168.8平方米)以每平方米人民币5000元,总价人民币844000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二、付款方式及赔偿标准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给甲方该房屋的预付款人民币400000元整,剩余款项人民币444000元应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完毕。如逾期乙方未支付剩余款
项给甲方,则按银行5年还款期房屋贷款利息比例每月给予甲方违约补偿,直至该款项付清为止;至还款到期日起5年内乙方未将剩余款项支付给甲方,则该房屋的预付款甲方有权不退还给乙方,且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售卖他人,乙方无权干涉。三、该房屋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在甲方过户给乙方时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第一次办理产权证的费用,甲乙双方所需缴纳的过户费、税费、交易税等)均由乙方承担。四、该房屋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所发生的物业费、装修保证金、垃圾清理费均有(由)乙方自行承担”。协议签订当日,被告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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