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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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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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竞赛”活动,竞赛组委会组织专家编写本增刊。本书介绍了煤矿、危化品、烟花爆竹、冶金、非煤矿山、机械制造、建筑、交通等领域发生事故后的急救常识,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应急自救知识。本书除了可以作为本次竞赛参考书外,还可以作为企业车间、班组日常学习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培训教材。此外,本书还收录了现行的安全生产应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及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事故应急案例,以供管理者参考。
第一节应急管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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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应急管理体系主要内容
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正处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快速转型期,也是公共安
全突发事件的易发期。虽然,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加强了公共安全工作,但部分地区、行业和领域的形势依然严峻。
突发公共事件是影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不利因素。我国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一般情况下,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等级的事故(事件),市、县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处置较大和一般级别的事故(事件)。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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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一般是指为了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达到优化决策的目的。应急管理要基于对突
发事件的原因、过程及后果的分析,有效集成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对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的应对、控制和处理。
农林经济管理就业我国应急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预案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等方面。
(一)应急管理的组织体系
(1)领导机构。国家层面上,国务院是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地方层面上,各级政府是所在地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一般都设立应急委员会。
(2)办事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设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是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各级政府也设立与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能相对应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3)工作机构。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应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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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家组。国家、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管理的预案体系
我国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国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和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1)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实施。
(2)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国家部门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国务院备案。
(4)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这些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并实施。
(5)基层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街道、乡镇村屯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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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急管理的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指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方式和规律,为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而建立的应急体系和工作机制。应急运行机制有统一指挥、分级响应、属地管理、公众动员四个基本原则。
运行机制主要包括:预测预警机制、应急信息报告程序、应急决策协调机制、应急公众沟通机制、应急响应级别确定机制、应急处置程序、应急社会动员机制、应急资源征用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
1.预测与预警
授权书格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及部门。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用红表示),Ⅱ级(严重,用橙表示),Ⅲ级(较重,用黄表示),Ⅳ级(一般,用蓝表示)。
(2)预警信息发布。预警过程中所发布的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和可能影响范围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2.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是应急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必须按照相关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应急处置需要制
定详细、科学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技术方案;明确各级指挥机构调派处置队伍的权限和数量,处置措施,队伍集中、部署的方式,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的调用程序,不同处置队伍间的分工协作程序。如果是国际行动,还必须符合国际机构行动要求。
(1)信息报告。按照国家总体预案要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国务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h,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目前,较大或一般等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求市、县政府及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h向上级机关报告。敏感事件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2)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部门报告。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应急响应。对于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上级政府、部门直至需国务院协调处置的,根据有关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或事发地政府的请求以及上级
主管部门的建议,经上级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4)紧急状态。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职权决定;需要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5)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
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要做好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2)调查与评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上级政府作出报告。
(3)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上一级政府援助的,事发地政府要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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