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安嘉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胡华轩环保处罚纠纷上诉案_百度文 ...
恩施州安嘉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胡华轩环保处罚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环境保护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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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9 
【案件字号】(2020)鄂28行终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任荣李野彭文 
【审理法官】吴任荣李野彭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立秋时间2021几点几分
【当事人】恩施州安嘉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胡华轩;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 
【当事人】恩施州安嘉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胡华轩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 
【当事人-个人】胡华轩 
【当事人-公司】恩施州安嘉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恩施州安嘉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胡华轩 
【被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在本案中存在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拘留证据确凿维持原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5 05:03:24 
恩施州安嘉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胡华轩环保处罚纠纷上诉案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鄂28行终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施州安嘉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工农路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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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胡华轩,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华轩,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恩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某某市民之家某某。六一儿童节祝福短信
     法定代表人滕松柏,该分局局长。
     上诉人恩施州安嘉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胡华轩因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建始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2行初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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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11日,原恩施市环境保护局(现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对原告恩施州安嘉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2018年1月12日,原恩施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恩市环责改字〔2018〕04号),责令原告恩施州安嘉生态
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停止建设。2018年1月16日,原恩施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恩市环罚告字〔2018〕0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18年1月23日,原恩施市环境保护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恩市环罚〔2018〕4号),决定对原告恩施州安嘉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处6117.34元。
     2018年2月11日,原恩施市环境保护局再次对原告恩施州安嘉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原告恩施州安嘉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恩施市××塘乡太山庙居委会的硒都滑雪场增设了造雪机两台,并从2018年1月14日开始对外营业,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2.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2018年2月14日,原恩施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恩市环责改字〔2018〕8号),责令原告恩施州安嘉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2018年3月28日,原恩施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恩市环罚告字〔2018〕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环罚听字〔2018〕5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18年6月7
日,原恩施市环境保护局以公告方式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恩市环罚告字〔2018〕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环罚听字〔2018〕5号)。2018年7月22日,原告恩施州安嘉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原恩施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18年7月26日,原恩施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关于〈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的回复》,并于2018年8月1日向原告恩施州安嘉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2018年8月7日,原恩施市环境保护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恩市环罚〔2018〕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恩施州安嘉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小写:400000.00元),对恩施州安嘉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华轩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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