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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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
 
    二00九年 月  日
 
一、导言
1、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3
2、尽职调查的手段与方法……………………………3
3、尽职调查的前提……………………………3
4、尽职调查的限制……………………………3-4
5、简称与定义……………………………4
6、本报告的结构……………………………5
二、正文
1、公司主体情况介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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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征地的背景……………………………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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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征地块状况描述……………………………7
4、公司征地成本构成……………………………8-9
5、公司对明星村征地成本明细……………………………10-11
6、土地征用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参考文献…………12
7、土地征用涉及的相关文件及协议……………………………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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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尾部
本所律师要求……………………………13
四、附件
与公司征地相关的文件、票据……………………………
 
导  言
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增城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毅谦、罗学源律师就增城市城市发展总公司于1993年、1994年征用增城市荔城街明星村民委员会及其各合作社土地一案的成本项目构成问题,并就其征地的法律问题及征地成本项目问题出具本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的手段与方法:
为出具本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本所律师查阅并影印了增城市城市发展总公司提供的与本项土地征用相关的政府文件、签订的协议及财务报表,就有关事实向增城市城市发展总公司
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听取了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并就公司的主体情况介绍向增城市工商局调取了相关资料。
尽职调查的前提:
本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基于以下前提作出:有关协议及财务报表影印件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及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属真实;工商部门所存档的资料与公司的实际资料相符;有关文件及陈述和说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也无任何应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对本土地征用的合法成立、存续、数额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
  在本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中,本所仅根据本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事实的了解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评价。对于没有完整书面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部门提供的文件、专业经验和常识进行了一定的假设并基于该假设进行法律分析和作出结论,而该假设可能与事实存在差异或不符,本所律师就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尽职调查报告的限制:
    本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资料和财务报表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方面的人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相关机构可能与本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判断存在差异。本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使用人针对本项调查报告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其自己的独立判断。
  简称与定义:幼儿教师述职报告
本报告中,除非结合上下文有另外的解释,否则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
“本所”:指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
“本报告”:指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 月 日调查完成而出具的关于增城市城市发展总公司关于征地成本的本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公司”:指增城市城市发展总公司,以及其前身增城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征地补偿款”:包括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的形式包括签订合同之前预付的征地款,以借款形式之后归还的购地款。
“被征地单位”:指增城市荔城街明星村委会及各经济合作社。由于一一列举村委会及各经济合作社显得赘述,故有时以本词替代。
“经调查”:指经过本所律师调查核实,公司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的事实及其内容。
“另据初步调查”:指经过本所律师调查核实,公司向被征地单位履行了支付各种款项的情况,但对该事实的准确数据不能确认,有待专业的机构进一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指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在公司征地时适用的该部法律。
本报告的结构:
本报告在结构上分为导言与正文、尾部和附件四大部分。导言部分分为尽职调查范围与宗
旨、尽职调查的手段与方法、尽职调查的前提、尽职调查的限制、简称与定义、本报告的结构;正文部分分为公司主体情况介绍、公司征地的背景、被征地块状况描述、公司征地成本项目构成、公司对明星村征地成本明细、土地征用涉及的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及参考文献、土地征用涉及的相关文件及协议;尾部内容为本所律师要求,就本报告的作用作最后的强调与建议;附件部分为与公司征地相关的文件、票据。
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使用。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评价,是以截止到本报告作出之前所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
 
                      正      文
一、公司主体情况介绍
  增城市城市发展总公司的前身为增城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系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三日经县政府批准成立,由当时增城县城镇规划管理局(后为增城市城市规划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兼营批发、零售建筑材料和钢材,时任法定代表人为吴
伟明,注册资金为58万元,后增加注册资金至800万元。2000年10月30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等级为叁级。
1993年12月27日,增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增城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更名为“增城市城市发展总公司”,为荔兴路9号,由吴伟明任公司的总经理。1997年8月11日,由姚炽星继任公司总经理。2004年,因市政府规定企业与政府机关脱钩,公司的主管单位由增城市城市规划局脱钩,改由增城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主管。
法律评价:增城市城市发展总公司的前身增城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系由县政府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独立核算,为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因此具有征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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