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又不 得回利为本。”“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 又不得回利为本。”显然立法也注意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禁止私人。唐后期的立法中,进一步 降低法定利率,并对违法取利者加重处罚,如唐文宗时敕有规定,私人出举“不得五分以上生利……其利 止于一倍……如有违越,一任取钱人经府县陈论,追勘得实,其放钱人请决脊杖二十,枷项令众一月日”。
_婚姻家庭与继承
【分析】关于婚姻的成立,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强化,其法律责任也相应加 大,“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须 服从尊长安排。如违反尊长意志者,依律“杖一百”。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诸许嫁女,已报婚 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或者“虽无许婚之书”,但女家已接受男家的聘财,亦不得悔婚,否则亦 处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唐朝对婚姻缔结有诸多限制,如同姓不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 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等。
关于婚姻的解除,唐律规定以“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为婚姻解除的要件。允许女方以“三不去” 为由拒绝离婚,并补充规定:以无子休妻者,必须是妻年五十以上;妻若犯恶疾及奸罪者,虽有“三不去” 之理由,仍可休之;妻无“七出”之状而休弃者,丈夫徒一年半;妻有“三不去”之由而休弃者,丈夫杖一 百。不同于汉朝,“义绝”被规定为强制离婚的条件。所谓“义绝”是指夫妻情义已绝。据《户婚》:“(夫) 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 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者“夫妻祖父母、父母、外 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者”,均为“义绝”。“义绝”者须强制离婚,“违者,徒一年”。因 为“夫妻义合,义绝则离”。除此以外,唐还有“和离”的规定,即承认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效力:“若夫妻 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唐律解释“和离”为“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
关于家庭制度,唐律注重维护家长的统治地位与权威。《户婚》规定,“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 家长成为家庭的代表,子孙须无条件服从其权威,否则就是“不孝”。财产也由家长统一支配和控制。 《户婚》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私自动用家庭财物,处以笞十至杖 一百的刑罚。此外,子孙“违犯教令”“供养有缺”以及自
净化器哪个好主婚姻者,均要受罚。
关于继承制度,分为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前者是对祖宗血脉的延续,因而更为重要,采取嫡长子继 承的方式。据《户婚》:“诸立嫡违法者,徒--年。”若无子孙者,“听养同宗于昭穆合者”,即在同宗子辈中 收纳养子。《户令》和《丧葬令》对于财产继承有详细规定。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兄弟中先亡者, 其子继父分,即代位继承。但生前立有遗嘱者,则不按法定顺序继承,采用遗嘱优先的原则。一般情况 下,女子出嫁后,不享有本家财产的继承权,但在室女可分得相当于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之财,作为置办 妆奁之用。但在户绝之家,女儿的继承权则很大。
应该注意的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继承与近代西方法律上的继承有着显著的不同:其一,所谓的“继 承”,其直接的语义是延续宗祧,也就是身份上的或人身的继承,财产的继承只是附带性的。其二,继承 是有一定指向的,只有长辈向晚辈的传递或晚辈对长辈的承受才能称作“继承”,反之则不能称为继承。
服装搭配四、行政立法
_三省六部制
【分析】唐朝中央政府的体制沿用隋朝的三省六部制。三省是指中央政府的中枢机构中书省、门 下省与尚书省。中书省传承皇帝的命令,草拟诏书;经门下省审核驳正后,交皇帝批准;尚书省负责执行 皇帝的诏敕和经皇帝批准的各项政令。三省的长官集体出任宰相,在政事堂议事,其职权明确划分,互 相制约。尚书省下设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六个中央行政部门。吏部掌职官的任命、考课、管理 等,户部掌户籍与财政收人管理等,礼部掌祭祀、礼仪、教育、科举等,兵部掌六品以下武官的选授、考课、 武举、军事行政等,刑部掌大理寺审理案件的复核以及京师百官的案件会审等,工部掌土木、水利工程及 农、林、牧(军马除外)、渔业等。六部各有四司,分掌有关行政事务。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完善,表明古
第部分. 2 0..1尹年全—法律硕士.(.非法学),考大额分析
代行政体制走向成熟化与定型化。
■御史台
【分析】监察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较大发展。中央仍设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
御史中 丞二人为副,“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 监察御史若干人组成。台院的侍御史在诸御史中地位较高,其职掌是纠察百官,弹劾违法失职者,并负 责或参与皇帝交审的案件。殿院的殿中侍御史掌纠察朝仪和其他朝会,也参与案件审理。察院的监察 御史品级较低,但职掌广泛,主要是监察地方官吏。玄宗时令监察御史六人分别对尚书省六部实行监 察,称“大察官”,明朝“六科给事中”即源于此。
■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分析】唐朝的开明盛世与其健全的行政法制和注重整顿吏治有着直接关系。职官制度涉及对各 级官吏的选拔、任用、考课、奖惩、监督和休致制度等方面。官吏的主要来源有两种:科举和门荫,以前者 为正途。唐朝将隋朝开创的科举选官制度进一步系统化、完备化。参加科举的考生是各级官学考试选 拔的生徒和经地方州县审核身份并初试合格的乡贡。科举考试的科目主要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 字、明算等,以明经、进士二科最受重视。科举考试中第者即取得做官的身份,并不即时“释褐”(脱去布 衣换着官服),真正人仕还须通过吏部的考试,称“释褐试”,通过后才得正式任命为官。吏部择人之法有 四:身、言、书、判。
考课制度是按一定标准考核官员的品质、才能、勤劳、功过,分别等第据以升降赏罚。唐朝职官的考 课从内容到程序皆已制度化和法律化:每年一小考,由本司或州县长官主持;每四年一大考,四品以下官 皆由吏部考功司负责,三品以上官报皇帝裁决。考课的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国家对各级 官吏的品行操守提出的四项共同要求: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有一项合格者为一 善,四项全合格者为四善,皆不合格则无善。“二十七最”,则是根据不同的部门职掌、不同的业务性质, 分别提出的27条具体专业要求。综合被考课者的善、最,定上、中、下三等九级。小考优者,赏之以加 禄,劣者罚以夺禄;大考优者,赏以晋升,劣者罚以降职,甚劣者免官或依律惩治。
关于职官致仕,据《选举令》:“诸职事官,年七十以上,听致仕。五品以上上表,六品以下申省奏 闻。”可见,唐朝官员的致仕年龄为70岁,并依照官品级别分别报皇帝批准或吏部备案。但实践中官员 致仕,除年龄外,身体状况也是决定性因素。退休以后,五品以上官仍给半禄,其他官也有永业田可养 老。若过70岁仍不主动申请致仕,则将为时议所讥。为提倡惜贤敬老的社会风尚,唐朝对致仕官员往 往给予一些特殊的政治礼遇和经济待遇。
五、经济立法
写清明节的古诗大全■ 土地立法
【分析】均田法施行,唐朝形成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国有土地主要有口 分田、职分田和公廨田,私有土地主要有永业田和部分宅地。永业田由被授者永远执业,子孙可继承, 经特别批准可买卖交易。口分田在被授者死亡后,由政府收回。由于土地的大规模赏赐和兼并,农民 受田普遍不足。
唐律严格限制口分田的买卖,违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并追回土地归还本主。职 分田是为官吏提供俸禄的用地,按职官品级分得。公廨田则是为各级国家机关提供办公经费的用地,也 严禁私自买卖。为控制土地占有的两极分化,“占田过限”也为唐律所禁止,最重可处徒一年。但人少地 多的“宽乡”除外,目的是鼓励开垦荒地。不过“仍须申牒立案”,防止隐瞒不报者脱逃赋税。
■赋役立法
中国法制史
怎么给手机文件加密【分析】唐朝前期沿用隋制,以均田制为基础,实行租庸调法。租是田赋,每丁每年纳粟二斛或稻 二斛;调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年纳绫或絹二丈,绵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是按人丁摊 派的徭役,每丁每年服役二十天,逢闰月加二日,不服役者可“输庸代役”,每丁每日折絹三尺或布三尺七 寸五分。国家有事加役,可视加役时间予以减免租调。均田制与租庸调法相互依存。唐中期以后,均田制被破坏殆尽,租庸调法亦难以实施。唐德宗建中 元年(780年),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的基本原则是量出制人,即以大历十四年 (779年)之垦田数为准,总计当时各种开支总数以定两税总数。按每户的土地面积征收地税,按财产多 寡确定的户等征收户税,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过去的租庸调以及杂税一律废除,所有主户客户,不论 定居行商,均须纳税,税额由资产和田亩数确定。两税法的推行,既增加了国家赋税收人,又削弱了大户 的特权。它将当时各种捐税加以合并,简化了税制,以现居为定籍的办法,既有利于户籍整理,也有利于 社会的。
■禁榷制度
【分析】唐朝前期对盐业放任不税,不实行专卖。中期财政开支日繁,于开元九年(721年)开始征 取盐税。“安史之乱”起,军费支岀益巨,肃宗至德元年(756年)实行盐的专卖。之后又改革榷盐法,实 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官府以控制盐的生产为主,在全国主要产盐地设四场、十监,负责盐的生产和 统购。商人可向官府场监批发官盐,自由运销各地。除须向沿江河诸道交纳榷盐钱外,不再征税。为防 止偏远地区盐商牟取暴利,设“常平盐”,即以必要的官运官销控制盐价。同时严禁私盐运销,设置十三 巡院厉行缉私。盐业税收大大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人,最多时竟占全国财政收人的一半。
隋唐时期,饮茶普及,茶业经营获利甚厚。唐德宗建中年间令征茶税,之后茶税法全面推行。官府 在产茶州县山林以及茶叶贩运要道设关卡征茶税,税率为茶价的十分之一,每年可获四十万缗,其利相 当丰厚。国家严禁私茶贩运,罪重至死。
隋和唐初放任酿酒,不予干预。安史之乱中开始实行榷酤制度,此后或禁或弛,多有反复。禁榷 之时,为保证酒利,政府严刑处罚私酿私卖酒者,违者没其家产,而且往往实行责任上的株连,“ 一人违 犯,连累数家'
碰碰购■对外贸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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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唐朝对外贸易发展迅速,相应的法律制度逐渐成熟。法律对陆上贸易限制相当严格,只允 许在官府监督下的互市,即在边境定点设置若干互市监,监控中外商人以物易物的互市贸易,而禁止其 他形式的贸易。国境多置关塞,严禁化内人绕道关卡,越度交易,亦禁止外商私自人境,违者同等治罪。 政府往来之使者,均不得顺带进行贸易,违者“各计赃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
唐朝对海路贸易颇为开放,允许外商来华自由贸易,并在海路通商城市划定特定区域,名为“蕃坊”, 供外商居住和营业。唐创建了市舶制度,贞观十七年(643年)诏令,对外国商船贩至中国的龙香、沉香、 丁香、白豆蔻四种货物,政府抽取1/10的实物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武则天统治时 期,在广州设置市舶使,是为国家首置外贸专职官署。对外贸易活跃地区的地方官也有一定管理外贸的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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