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涉税中介行业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7.11
【字 号】沪国税征[2006]27号
【施行日期】2006.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哪个牌子的护肤品好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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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征[2006]2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充分发挥涉税中介行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加强对涉税中介行业在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活动的监控和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暂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本市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问题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尊师名言>纠纷调解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涉税中介业发展的必要性
  (一)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是加快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涉税中介行业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双重职能,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事业有序、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有助于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
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要求,牢牢把握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战略机遇,推进本市现代服务业和税收事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涉税中介行业规范、有序地发展和运作,架起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沟通的桥梁,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规范征纳行为,提高纳税水平和纳税申报准确率,有利于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和今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要按照“依法支持,利于征管”的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涉税中介行业依法开展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充分发挥涉税中介行业的职能作用。
好看的日本动画  (三)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有利于增强行业竞争力和提高执业水平。本市涉税中介行业在以往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中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面对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涉税中介从业人员素质、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执业水准等方面仍需进一步提高。因此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对促使本市涉税中介行业的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对增强行业竞争力和提高执业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依法支持涉税中介业规范发展
  (一)发挥政策导向,积极营造发展环境。为了支持和扶持涉税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从税务代理规程、业务范围界定、执业工作制度、风险制约机制等方面制发了一系列办法和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把握文件精神,积极营造加快涉税中介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税务机关在推出重大税收政策或对重大税收政策实施调整前,可约请部分涉税中介行业人员举行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凡对政策的出台或政策调整后的执行有积极作用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可以积极采纳。
  (二)依法规范审批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营造本市涉税中介行业海纳百川的开放体系,鼓励和接纳外省市优秀机构和人员来沪参与本市涉税中介市场的发展,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均应按规定受理。通过引进、培育和推进改革,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鼓励税务师事务所之间、税务师事务所与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跨地区、跨行业重组或者联合,引导部分经营规模、业绩、品牌在行业中排名前列的税务师事务所,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塑造税务师事务所品牌,提升本市涉税中介行业的综合竞争力。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跨区域经营,拓展业务。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应当承认。
  (四)鼓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采用集团化的运作方式,依法单独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进一步拓展业务。
  (五)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机关日常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具体税收事务的处理同税务机关的意见产生分歧时,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涉税中介机构共同参与意见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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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市涉税中介行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等文件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的涉税服务业务包括: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3、14号令及本市相关文件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的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企业财产损失的鉴证、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清税鉴证。
  (三)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及本市相关文件规定依法从事涉税鉴证
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承认。
  根据国家规定,涉税中介机构应加强自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涉税中介活动。在对同一企业和关联企业提供涉税服务活动中,应本着“客观、公正、诚信、合法”的原则开展业务,清晰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界限。
  在有利于监管的前提下,市局将积极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质量过关、信誉优良的涉税中介机构开展涉税培训、涉税鉴证、涉税审计,以及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落实的核查等业务。
  四、依法加强对涉税中介行业业务活动的监管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重申:
  1.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未经批准设立的代理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
  2.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的办公地点、人员、经费等必须彻底分离,不准在税务机关的办税场所或办公场所设置税务代理窗口或柜台。
  3.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准转移,并不得利用职权为税务师事务所指定客户。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在依法支持涉税中介行业的同时,要加强对涉税中介行业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
  1.针对上一年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确定行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开展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检查。
  2.为确保涉税中介机构开展涉税业务的公正、公平,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将涉税代理和鉴证业务委托同一中介机构的关联业务进行重点审核。
  3.要加强对涉税中介行业涉税鉴证业务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的,要实施检查,如有违反规定的,应督促其限期改正,并严肃处理、及时曝光。
  (三)严格处置违规行为
  1.对涉税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定、按规定应当处罚的,由委托业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收集涉税中介机构的违规事实,形成初步报告后报市局征管处。
  2.市局征管处根据不同情况会会计处后,将相关信息资料传递至监督稽查处,由监督稽查处统一安排,责成相关监督稽查局负责查实案情,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局批准后,由市局作出处罚决定并通知监督稽查局执行。相关监督稽查局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市局征管处和监督稽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涉税中介行业的社会影响。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上海财税”网站等各种载体,将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的原则、制度、规定、以及代理的范围等内容向社会公告;要及时将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的名单、规模、业绩等基本情况张榜公布并告知纳税人,逐步构建有利于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信息沟通,做到服务到位、指导有据、协调有方、监督有力,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针对指定代理、强制代理等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各单位稽征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涉税中介行业的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切实解决行业管理断层、工作脱节的问题。
  (二)涉税中介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所属事务所的行政管理
职能,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同时,要积极探索本市涉税中介行业实施分类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建立涉税中介组织执业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实行信用等级评定,规范其诚信制度建设,以促进事务所提高整体业务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规范诚信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充分体现涉税中介行业在税务代理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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