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职员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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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职员工资支付条例,为了维护职员获得劳动酬劳的权利,标准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从2011年3月1日起,广东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再次上调,深圳市按?深圳市职员工资支付条例?另行制定。
名目
相关会议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三章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第四章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第五章特不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六章工资扣减
第七章最低工资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那么
最新事件
相关会议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高考时间2016第三章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第四章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第五章特不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六章工资扣减
第七章最低工资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那么
最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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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相关会议
〔2004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员获得劳动酬劳的权利,标准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员,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治理的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员的劳动酬劳。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担当或者支付给职员的以下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卫费
〔三〕福利费;
〔四〕用人单位与职员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五〕方案生育费;
〔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刻工资,是指职员在正常工作时刻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酬劳。
  正常工作时刻工资由用人单位和职员按照公平合理、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刻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职员工资。
  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职员支付一次工资。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治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员公布。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员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局部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考公务员的条件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能够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员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职员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能够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条职员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职员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
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职员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职员实际工作时刻折算计发。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刻、职员姓名、正常工作时刻、加班时刻、正常工作时刻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工程以及扣除的工程、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留两年。
  用人单位支付职员工资时应当向职员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职员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职员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职员本人。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托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进职员本人账户。
  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职员工资的,应当由职员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职员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能够托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托付。职员死亡的,工资由其继续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职员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
编辑本段第三章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职员加班工资:
〔一〕安排职员在正常工作时刻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职员本人正常工作时刻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职员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员本人正常工作时刻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职员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职员本人正常工作时刻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第十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员,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职员实际工作时刻到达正常工作时刻后,用人单位安排职员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刻,按照不低于职员本人正常工作时刻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职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员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职员本人正常工作时刻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职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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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员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职员本人正常工作时刻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职员加班工资。
编辑本段第四章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第二十一条职员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职员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员本人正常工作时刻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职员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瞧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职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刻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职员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四条职员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职员请事假的,用人单位能够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职员,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刻到达正常工作时刻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编辑本段第五章特不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二十七条职员在正常工作时刻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英文歌曲排行榜〔二〕中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D派、工会、
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非因职员本人过错,用人单位局部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正常工作时刻支付停工职员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职员本人正常工作时刻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第二十九条因职员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能够不支付该职员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
  第三十条职员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
  第三十一条职员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的,用人单位能够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的职员工资。
编辑本段第六章工资扣减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从职员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以下费用
〔一〕职员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二〕职员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职员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职员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能够从职员工资中扣减以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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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员赔偿因本人缘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职员进行的违纪经济处分;
〔三〕经职员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职员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编辑本段第七章最低工资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是指职员在正常工作时刻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酬劳。但以下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局部:
〔一〕加班工资;
〔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不工作条件下的补助;
〔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最低工资应当以职员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数,并综合考
虑以下因素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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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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