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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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现在,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到庭
【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被告】:到庭
【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巫医出装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
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己经全部到齐,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11条、 第45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小马诉被告广东省司法厅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小马,女,22岁,汉族,深圳大学法学院学生,住北京市XX区X乡XX村X号。
【原告】代理人:张赞宁,男,27岁,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
                郭莲辉,男,30岁,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
【被告】:广东省司法厅,住所地广州市XX区X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 6条、第46条规定,本庭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和XXX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主审法官XXX主审本案, 由本院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29条、第30条、第32条、 第47条、 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 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 当事人 (被告限于诉前) 有提供证据、 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3) 当事人在诉讼中有 述和辩论的权利;
  (4) 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 、 提起上诉的权利;
(5) 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
  (6) 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 申请撤诉的权利。 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 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对老师的简短感谢语  (8) 经审判人员准许,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 听清楚了
西兰花做法【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 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 、 鉴定人、 勘验人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你们听清了
吗? 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明确,不申请回避
【被告】: 明确,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 32条、 第33条、第62条、 第65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被告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实陈述事实。     
(2)在诉讼期间,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 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
【审判长】: 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
【原告】: 听清楚了
【被告】: 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48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 责令其退出法庭或者予以、 拘留。 对哄闹、 冲击法庭,侮辱、 诽谤、 威胁、 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 拘留。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以下。 拘留期限为15 日以下。 因此,你们在享受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 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 听清楚了
【被告】诉讼代理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下面, 先由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告】代理人:原告小马,原就读于广东金融学院,2007年参加广东省“专升本”考试,考
入深圳大学法学院,2009年取得深圳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9年,马小以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的身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为371分,超过了当年360分的分数线。然而,在她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广东省司法厅告知,由于她是专升本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符合报名条件,将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哪种牌子的吸尘器好而在2008年6月,司法部发布了《关于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中第一次明示“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同年9月,在深圳大学法学院就读“专升本”的小马,以大三在校生的身份参加司法考试,并以371分的成绩顺利通过。
但是,2009年8月,小马带着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去深圳市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却在9月接到该局不予颁发此证书的电话通知。于是,2009年9月底,原告向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今年1月25日,司法部对小马提出的行政复议给出了结果。司法部认为,小马在报名时隐瞒了专科阶段学习经历,应对此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原告表示不同意,因为就当时报名要求及表格制式来看,没有要求小马提供这一情况,因此不具备隐瞒的故意。原告认为,自己的在校生身份得到教育部和学校的承认,并且也通
过了司法部门的报名资格审查,司法部门以自己不是普通高等院校大三在校生身份为由拒绝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一种学历歧视。被告做出的行政行为导致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广东省司法厅作出的“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
【审判长】:被告,刚才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听清楚没有?
【被告】代理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和法庭庭前送达的起诉书是否一致?
【被告】代理人:一致。
【审判长】:下面请你进行简要答辩。
【被告】诉讼代理人:
1、广东省司法厅做出不予颁发证书给小马的行政决定是合法的,并不存在违法。根据2008年6月6日,司法部发布《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
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据有关规定,考生应为“经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本科学历。而原告小马的学历属于专科起点本科学历,不符合此规定,因此不符合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条件,不予颁发证书。
2、原告小马在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期间,隐瞒了本人属于普通高教“专升本”教育应届毕业生身份的真实情况,致使其通过了报名审查并参加考试,应根据报名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司法部2008年公告: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而“按照《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此次司法考试的)政策范围已经明确界定为经全国普通高招统考入学的本科生”,由于原告的学历属于专科起点本科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应不予颁证。
综上所述我们陈述一点意见,原告小马因在报名时隐瞒了“专升本”的真实情况,本不符合报名条件,故不予颁发证书是合法的,不存在过错。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敬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完毕。
【审判长】:当事人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千金归来大结局【原告】: 没有。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当庭陈述结束。 下面进行当庭举证。下面由原告、被告进行举证、质证。原告根据你的诉讼请求向本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
【原告】代理人:首先提交第一组证据,这是在报名时要求填写的表格,其内容并未要求填写学习经历,只是需要在校的大三学生提供由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在校生证明及身份、户籍证明等。证明我并没有隐瞒“专升本”身份的故意,不存在过错。
    第二组证据,原告由教育部授予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及学位证书,以及在校生证明。证明原告报名时的身份是在校生,符合司法部《关于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中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这也意味着,当时在读的大三本科生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公告列明的“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也未禁止“专升本”的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
【审判长】:好,请法警递交证据在法庭传阅。书记员传递一下,被告,这份证据你看清楚没有?有何异议?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本庭对此份证据予以确认。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没有?
【原告】: 原告出示证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就原告的起诉,你们有何证据需要向本庭提交?
【被告】代理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交,第一组证据材料,原告小马报名时所填制的表格。在“学习经历、最高学历”一栏中,仅填写了本科在读经历,未如实填写专科学习经历。她报名时提交的在校生证明,也未如实反映上述情况。因其瞒报,她应该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组证据,司法部75号公告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
国家司法考试”,是指须同时符合“经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全日制大学和独立设置的学院在校本科学生,2009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这几个条件,而原告小马的学历属于专科起点的本科学历,因此不符合报名条件。
上述证据证实,是原告对公告规定理解有误,并且在报名时隐瞒身份,不予颁发证书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造成的。
【审判长】:请法警递交证据在法庭传阅。原告,有什么异议。
【原告】:有,当时的报名要求及表格制式,没有要求专升本考生提供专科情况,根本不存在故意隐瞒一说。而自2008年5月份司法部发布公告,到网上报名、确认缴费、参加考试、领取成绩单、递交申请,直至2008年司法考试结束,都从未见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告的内部解释,从未见禁止有专升本学历者考试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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