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问答】个税汇算中关于所得的热点8个问题,解答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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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篇8问
1、已在缴纳的个⼈所得税税额具体指什么?
答:已在缴纳的个⼈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2、如何判断⼀笔收⼊是不是属于所得?
答:个⼈如果取得以下类别收⼊,就属于所得:
⼀是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如张先⽣被单位派遣⾄德国⼯作2年,在德国⼯作期间取得的⼯资薪⾦;汇报总结
⼆是中国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如李先⽣在英国某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该期刊⽀付给李先⽣的稿酬;
九姑娘三是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使⽤⽽取得的所得,⽐如赵先⽣持有某项专利技术,允许⾃⼰的专利权在加拿⼤使⽤⽽取得的特许权使⽤费;
四是在中国从事⽣产、经营活动⽽取得的与⽣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如周⼥⼠从在美国从事的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
五是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如宋先⽣持有马来西亚某企业股份,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六是将财产出租给承租⼈在中国使⽤⽽取得的所得,⽐如杨先⽣将其汽车出租给另⼀⼈在新加坡使⽤⽽取得的租⾦;
七是转让位于中国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如郑先⽣转让其持有的荷兰企业股权取得的财产转让收⼊;
⼋是中国企业、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如韩⼥⼠在美国买体育中奖取得的奖⾦;
九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
需说明的是,对于个⼈转让中国企业、其他组织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性质的权益性资产(以下简称权益性资产)的情形,如果该权益性资产在被转让前的连续36个⽉内的任⼀时间点,被投资企业
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那么转让该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国际上看,对此类情形按照境内所得征税属于国际通⾏惯例,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均对此有所规定。
3、居民个⼈取得境内、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到张家界三日游
答:居民个⼈境内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规则如下:
⼀是居民个⼈来源于中国的综合所得(包括⼯资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费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致青春 经典台词⼆是居民个⼈来源于中国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是居民个⼈来源于中国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需说明的是,居民个⼈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依法享受个⼈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根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其应纳税额。同时,居民个⼈来源于的经营所得,按照个⼈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出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经营所得的盈利,这与境内经营所得的计算规则是⼀致的。
4、居民个⼈取得所得,应如何计算所得抵免限额?
答:我国居民个⼈所得应纳税额应按中国国内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在计算抵免限额时采取“分国不分项”原则,具体分为以下三步:
第⼀步:将居民个⼈⼀个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境内、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所对应的计税⽅法分别计算出该类所得的应纳税额;
第⼆步:计算来源于⼀国(地区)某类所得的抵免限额,如根据来源于A国的所得种类和⾦额,按照以下⽅式计算其抵免限额:
(1)对于综合所得,按照居民个⼈来源于A国的综合所得收⼊额占其全部境内、综合所得收⼊额中的占⽐计算来源于A国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其中,在按照《关于所得有关个⼈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3 号)第三条第(⼀)项公式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对于纳税⼈取得全年⼀次性奖⾦、股权激励等依法单独计税的所得的,先按照税法规定单独计算出该笔所得的应纳税额,再与需合并计税的综合所得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相加,得出境内和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2)对于经营所得,先将居民个⼈来源于A国的经营所得依照上述公告第⼆条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该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其全部境内、经营所得的占⽐计算来源于A国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
(3)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按照来源于A国的各项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加总后作为来源于A国的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
限额。
第三步:上述来源于⼀国(地区)各项所得的抵免限额之和就是来源于⼀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举例:居民个⼈张先⽣某纳税年度从国内取得⼯资薪⾦收⼊30万元,取得来源于B国的⼯资薪⾦收⼊折合成⼈民币20万元,张先⽣该年度内⽆其他应税所得。假定其可以扣除的基本减除费⽤为6万元,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为3万元,可以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为4万元。张先⽣就其从B国取得的⼯资薪⾦收⼊在B国缴纳的个⼈所得税为6万元。假定不考虑其国内⼯资薪⾦的预扣预缴情况和税收协定因素。
(1)张先⽣该年度全部境内、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0000+200000-60000-30000-40000)=370000元
(2)张先⽣该年度按照国内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内、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70000×25%-31920=60580元
(3)张先⽣可以抵免的B国税款的抵免限额=60580×[200000/(300000+200000)]=24232元
由于张先⽣在B国实际缴纳个⼈所得税款为60000元,⼤于可以抵免的所得抵免限额24232元,因此张先⽣在次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仅可抵免24232元,尚未抵免的35768元可在接下来的5年内在申报从B国取得的所得时结转补扣。
5、居民个⼈在缴纳的税款是否都可以进⾏抵免?
答:个⼈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居民个⼈在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抵免,主要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此除国际通⾏的税收饶让可以抵免等特殊情况外,仅限于居民个⼈在应当缴纳且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
根据国际通⾏惯例,居民个⼈税收抵免的主要原则为:
⼀是居民个⼈缴纳的税款属于依照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是居民个⼈缴纳的属于个⼈应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拘泥于名称,这主要是因为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个⼈所得税的称呼有所不同,⽐如荷兰对⼯资薪⾦单独征收“⼯薪税”;
三是限于居民个⼈在已实际缴纳的税款。
同时,为保护我国的正当税收利益,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以下情形属于不能抵免范围:
⼀是属于错缴或错征的所得税税额;
⼆是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和⾹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所得税税额;
三是因少缴或迟缴所得税⽽追加的利息、滞纳⾦或;
四是所得税纳税⼈或者其利害关系⼈从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所得税税款;
五是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免税的所得负担的所得税税款。
6、在某国缴纳的个税税款⾼于计算出的抵免限额,没抵免的部分怎么办?
注会报考条件要求答:对于居民个⼈因取得所得⽽在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应按照取得所得的年度区分国家(地区)在抵免限额内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连续5年内继续从该国所得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7、居民个⼈在计算抵免中是否适⽤税收饶让规定?
答:我国与部分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规定。
根据国际通⾏惯例和政策规定,居民个⼈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所得,并按该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如果该所得已享受的免税或减税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则居民个⼈可按照视同已缴税额按规定享受税收抵免。
8、居民个⼈应该什么时候申报办理所得税款抵免?
答:考虑到居民个⼈可能在⼀个纳税年度中从取得多项所得,在取得后即申报不仅增加了纳税⼈的申报负担,纳税⼈也难以及时从税务机关取得有关纳税凭证,因此按照个⼈所得税法规定,取得所得的居民个⼈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1⽇⾄6⽉30⽇内进⾏申报并办理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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