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8.31
∙【字 号】浙政办发[2009]106号
∙【施行日期】2009.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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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9〕106号)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6月3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做好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流动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流动人口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参与程度不断加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需求不断增强。为适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确立了流动人口“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服务管理体制,建立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并对基础信息管理等作出了规定,这为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平台,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条例》实施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重要举措,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工作制
度,努力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
省、市两级政府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协调机构;流动人口较多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设立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未设立服务管理机构的地区,应明确相关部门履行服务管理职责,加强工作力量。
怎么折纸鹤 综合协调机构和服务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是贯彻执行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上级工作部署;二是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工作措施;三是整合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全面掌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情况和动态信息;四是监督、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根据《条例》规定,受公安机关委托,服务管理机构可以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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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涉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和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管理,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措施;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流动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成建制建筑施工企业市场管理和工地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三、抓紧制订与《条例》实施相关的配套政策
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财力和资源承载能力,抓紧研究制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相关配套政策。具体包括:《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审批程序;凭《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可以办理的个人事务以及证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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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配套政策制订过程中,特别是在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具体政策待遇时,应当充分考虑必要性和可行性,加强与相关政策的衔接,既要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又不能超越当地的实际承受能力。各地制订的配套政策要及时报省政府备案。
四、不断夯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基础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可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设立服务管理机构。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协助服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流动人口超过200人的社区(村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可设立服务管理站(点),依托社区(村居、企业)综治工作室和社区(农村)警务室开展工作。
各地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公安部门负责对协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流动人口协管员的录用应遵循面向社会、统一标准、择优录用的原则,由劳务服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水平应与当地城镇职工工资水平相适应,并由财政合理安排公用经费。
乡镇(街道)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管理站(点)以及协管员队伍,主要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发放和变更登记以及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务。
五、加快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建设
由政府牵头,公安部门为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依托政府信息网络资源,对现有的公安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面升级、改造,建成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汇总全省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数据库建设以省、市两级为主,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数据库。
明确信息系统流程,确保信息共享。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点直接连接公安网或通过政府网、VPN网和内外网交换平台连接公安网。公安网通过内外网隔离网闸向政府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复制基础数据。政府各部门通过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对本部门的专业数据进行维护和更新,对流动人口数据进行综合应用。
六、扎实做好《条例》宣传工作
各地要把《条例》宣传作为《条例》贯彻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具体业务工作同要求、同部署、同考核。要将《条例》宣传纳入普法宣传、平安宣传、综治宣传,通过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众喜闻乐见的载体,广泛开展贴近基层、贴近众的宣传活动,增强流动人口、相关单位业主、房屋出租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为《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要采取多种方式,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具体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发放的工作人员以及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学习培训,深刻领会和正确掌握《条例》的立法宗旨、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依法依规、公正文明、积极主动地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七、落实《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保障措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保障工作,根据各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各项保障措施。要加强人员保障,落实服务管理机构、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部门、协管员队伍以及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所需的工作人员。要加强经费保障,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聘用协管员以及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要建立科学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
要求,落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单位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对因工作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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