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8.10.27
【分 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苍空井作品——1998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 傅全有
  我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兵役法的必要性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是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兵役法》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新时期军队建设的发展,《兵役法》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情况,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首先,修改兵役法是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冷战结束以后,世界战略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国家竞相调整军事战略,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积极谋求和争夺21世纪的战略主动权。为了迎接世界军事革命的挑战,我军正在按照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实现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走有中国特的精兵之路。《兵役法》是国家军事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依据。由于《兵役法》规定的兵役制度以及民兵、预备役建设等方面的某些内容已不适应形势的变
化,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队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的发展。因此,应当对《兵役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以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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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修改《兵役法》是依法开展兵役工作的需要。随着国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兵役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调节和规范;新形势下开展兵役工作,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予以保障。但由于《兵役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约束力和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拒绝和逃避兵役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影响了兵役工作的开展。针对存在的问题,修改补充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新形势下兵役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必要的。
  第三,修改《兵役法》是依法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兵役法》在规定公民应当履行兵役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权益,体现了公民在服兵役问题上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但《兵役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对军人权益方面的规定,有些还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的新情况。目前一些地区优抚不落实、退伍安置难以及侵害军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比较突出,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规滞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修改《兵役法》的相关内容,强化法律措施。
  二、适合雨天的心情的句子修改《兵役法》的指导思想
上海特产有什么  这次修改《兵役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军事思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和主席关于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导,着眼新的形势,本着有利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利于提高部队战斗力,有利于依法开展兵役工作的原则,从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出发并借鉴外国的有益做法,对《兵役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草案对《兵役法》的11个条款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个条款。在修改过程中注意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对经过实践证明符合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的规定,继续予以保留,保持《兵役法》的稳定性;同时,对已经滞后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二是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既充分考虑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又照顾到国家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使修改后的《兵役法》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三、一建考试时间安排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调整兵役制度问题。《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
大学生党员转正申请书范文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兵员构成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志愿兵的比例有了很大提高。继续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兵役制度,已不适应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需要。因此,草案删掉了“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这样修改,既体现了我国兵役制度的特,又适应了军队建设发展的需要。
  (二)关于缩短义务兵服现役期限问题。《兵役法》第十八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为:陆军3年,海、空军4年;义务兵超期服现役的期限为:陆军1至2年,海、空军1年。从实践情况看,义务兵服现役期限太长,公民的兵役负担不合理,影响青年应征的积极性。特别是随着大批独生子女进入役龄,服现役时间过长,青年及其家长心理上难以承受,影响士兵安心服役。同时,随着志愿兵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没有必要再保留义务兵超期服役制度。因此,草案将陆、海、空三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并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从1978年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以来,志愿兵队伍有了很大发展。目前我军志愿兵比例已占士兵总数的18%,到2000年底将增加到35%,一些专业性较强、技术密集程度较高的部队,志愿兵数量将接近或超过义务兵,这
就为缩短义务兵服现役期限奠定了基础。同时,缩短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也能够较好地调节在服兵役问题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使公民的兵役负担较为合理,有利于调动应征公民参军的积极性,征集优秀青年入伍。
  (三)关于改革志愿兵服现役制度问题。《兵役法》第十九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服现役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起,至少8年,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军队有特殊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实践证明,实行志愿兵制度对保留技术骨干,加强部队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一制度在实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义务兵一旦选改为志愿兵,就要再服役8至12年才能退出现役,这种一改定终身的办法缺乏制约和激励机制,不利于志愿兵队伍的全面建设。为此,草案将志愿兵一次性选改和退出现役的规定,改为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并且调整了志愿兵最低和最高服现役期限。同时,为有效地利用地方人才为军队建设服务,草案新规定了“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从而拓宽了军队选拔招收人才的渠道,对改善士兵结构,提高兵员素质,加强军队质量建设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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