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霞、成都工业学院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8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2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梦见自己生了个儿子是什么意思邱寒邓凌志陈丽华
【审理法官】邱寒邓凌志陈丽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霞;成都工业学院
【当事人】吴霞成都工业学院
新农村调查报告【当事人-个人】吴霞
【当事人-公司】成都工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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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陆芮竺周正义
【代理律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吴霞
【被告】成都工业学院
【本院观点】双方对成都工业学院系事业单位法人,吴霞退休前系该学院的事业正式在编人员的事实无异议,一审认定双方系人事关系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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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对成都工业学院系事业单位法人,吴霞退休前系该学院的事业正式在编人员的事实无异议,一审认定双方系人事关系正确。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而吴霞起诉主张成都工业学院赔偿其领取退休金的收入级差损失、恢复应当享受的中级职称退休工资待遇等诉讼请求,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人事争议
带花的诗句>学画画零基础范围,同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吴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8:06: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2年,吴霞在所在的四川省肿瘤医院进行助理统计师资格申报,并于1993年获得助理统计师职称。2010年4月13日,吴霞被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在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中明确为十一级。2013年12月26日,成都工业学院作出决定:吴霞同志由助理统计师确认为研究实习员职务任职资格,今聘任吴霞同志研究实习员职务、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2017年11月20日,学校下发《关于开展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启动学校2017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2017年11月26日,吴
霞通过其所在的成都工业学院的图书与档案信息中心进行助理研究员资格申报,并于2018年3月21日获批通过,任职资格从2018年3月21日起算。2018年1月10日,经省委编办等部门批准,对作为事业编制的吴霞因退休进行下编处理。退休时间从2018年1月起执行,退休待遇自2018年2月起发放。 还查明,2019年4月1日,吴霞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成都工业学院重新办理吴霞退休手续以恢复其应享有的退休工资待遇;2.成都工业学院负责赔偿支付吴霞退休后有生之年的退休金收入损失。当日,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吴霞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采信了当事人身份信息、2017年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关于开展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吴霞1993年助理统计师资格证书》、仲裁申请书、《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QQ聊天记录、信件、《关于我校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结果的通知》《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知及聘任的决定》、人员变动通知卡、《关于杨新明、严万宝等同志退休的通知》、四川省事业单位减少工作人员登记表、教职工手续办理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成都工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成都工业学院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2.吴霞的诉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以及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的问题。对此,一审法院做如下评述:成都工业学院系事业单位法人,吴霞退休前系成都工业学院的事业正式在编人员,双方之间的关系为人事关系。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处理。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吴霞的诉请既不属于因辞职、辞退所发生的争议,也不属于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既然吴霞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则作为以此为基础存在的其他诉讼请求便无成立的条件。 据此,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吴霞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小孩玩玩具吴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吴霞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成都工业学院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有关吴
霞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裁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抵触,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成都工业学院工作失职,造成吴霞错失职称晋升后应享有的退休待遇,吴霞诉讼请求为其依法应享有的合法收入,二者间因果关系清晰明确。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未审查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编办)2018年1月10日签发的文件,认定吴霞在该时间点已经进行了下编处理错误。成都工业学院出示证据只能证明吴霞按常规启动了退休手续办理,和退休手续办理结束不是同一概念。 本院在二审期间,吴霞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1.吴霞向省委编办去函及省委编办关于吴霞编制问题的答复,拟证明一审中成都工业学院仅出示其自制表格,只是由省委编办加盖印章。吴霞去函请求省委编办提供2018年1月10日决定下编吴霞的文件,省委编办工作人员电话回复编办工作对公不对私,公函只是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对何时具体退休享受何种待遇不具有任何影响和限制。2.吴霞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去函及成都工业学院协调解决吴霞退休级别误报问题的情况说明,拟证明成都工业学院从启动2018年职工退休工作到最后证实报送手续长达半年时间,属于工作失职,成都工业学院发现误报吴霞级别问题后多次前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商解决办法,其明确知道自身存在问题。成都工业学院
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去函的内容为吴霞单方表述,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省委编办回复内容的呈现形式为吴霞整理的文字表述,无法核实真实性。吴霞在取得助理研究员的技术职称时已领取2个月以上的退休待遇,事实上退休手续已办理完毕。对上述证据是否采信,本院将结合在案证据及案件查明的其余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综上,吴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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