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家长会班主任发言稿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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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兴园南路23号1栋、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曼,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达兴五金交电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北江大堤路2号凤樵圣堡49座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6TWY89N。
韦编三绝的故事经营者:黄天保,*,汉族,1984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开卷有益辩论会资料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恒,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闪光夫妇为什么下车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达兴五金交电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明、王晓曼,被告的经营者黄天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房产证抵押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景德高瓷砖胶TTBII型”产品;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三、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原告作为上述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有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内禁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原告的前身广州丰胜德高建材有限公司创建于1998年,是全球著名的建材厂商瑞士西卡集团在中国投资的子公司。经过二十多年发展,原告已成为中国特种干砂浆行业的领导者之一,德
高K11防水浆料、德高TTB瓷砖胶、德高瓷砖填缝料等产品以其可靠的品质深获广大用户的信赖,已成为中国市场的领导产品。目前,原告在全国设立了多个子公司、分公司和生产基地,拥有包括广州、东莞、上海等8个自有工厂及6个物流中转仓,在全国400多个城市设有3000多家专卖店、70000多个分销网点及互联网天猫德高官方旗舰店,加上多年来累计投入数亿元广告宣传费,且每年举办德高贴瓷砖大赛等全国性活动,德高商标品牌影响力覆盖全国建材行业。原告先后参与起草了建材行业多项行业标准,其在瓷砖胶、防水浆料等建材产品的先进技术、优秀质量均受到相关行与相关公众的广泛认可,获得多项荣誉及奖项,其中包括“广东省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嘉许证书”、“中国瓷砖粘贴体系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砂浆知名度排名百强企业”、“中国建筑防水行业知名品牌”、“产品质量优秀奖”、“中国瓷砖胶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等。正当原告全力打造德高品牌并热销德高建材产品时,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而大量经营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案涉侵权产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有特定联系。被告的侵权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造成原告商誉贬损及经济损失。为此,原告特依法诉诸贵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第1524749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查询信息;2.第11563275号商标注册证;3.第1416048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4.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5.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6.《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起草单位证书;7.产品质量优秀奖;8.2019年度广东建材科技进步示范企业;9.外观专利设计证书;10.中国建筑防水行业知名品牌证书;11.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嘉许证书;12.瓷砖胶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13.预拌砂浆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14.2016年度瓷砖胶行业领军品牌证书;15.企业信用评价3A级信用企业证书;16.广东省建材绿环保优秀企业;17.“领军企业”证书;18.2020年度美缝行业“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19.三维杯2013年度中国瓷砖粘贴体系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证书;20.中国十大防水涂料品牌证书;21.防水材料十大品牌证书;22.优选防水品牌证书;23.防水涂料影响力品牌证书;24.瓷砖胶影响力品牌;25.品牌宣传费用专项审计报告;26.网页截图;27.***********公证书;28.公证费发票。
被告答辩称,一、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字样“景德高”字母及图样与原告“德高”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会使人产生混淆,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侵权。首先,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字样“景德高”、字母及图样,是经过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商标,是对第14528956及第76
07256号商标的使用,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字样不能单独的、割裂的来看,原告不应该把“景德高”三个字分成两部分来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德高”商标权,“景德高”的名称是一个整体,不应该被断章取义。其次,虽然被控侵权产品“景德高”字样与原告商标均有“德高”两字,但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景德镇是世界瓷都,闻名全国,“景德高”中“景德”两字应比“德高”两字更醒目更引人注意,而且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字体字形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同,且前后字体字形前后一致,大小相同,并未突出“德高”两字的意思。一般消费者在见到被控产品“景德高”字样时,根本不会与原告的商品混淆,相反一般消费者都能区分是两种不同牌子的商品。再者,被控侵权产品的图样与原告商标的图样有明显区别,*性工人图形从穿着、表情、相貌、手势等均不相同,图案上的字母也不一样,一般消费者不会与“德高”商标图样产生混淆。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侵权。二、被告并无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原告诉称的侵权产品是被告从正规渠道进货的商品,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涉案的被控侵权产品确属是从被告处购买的,但被告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被告主观上没过错。且此商品是被告从正规的厂商处支付合理的价格取得的,厂商名称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下滘新大江涂料厂,被告主观上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权的商品,涉案商品是被告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因此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的金额6万元,这是明显不合理的。原告诉称经济损失达6万元,这是明显不合理的,与被告的获利明显不相称。首先被告为个体工商户,店面甚小,为小本经营的店铺,每月利润甚小。第二虽被告曾有销售涉案的瓷砖胶,但销售的时间仅仅几个月,进货数量也不多,现已有三年左右不销售该涉案瓷砖胶,不存在要求被告停止销售及制止侵权行为的情形。第三,即使被告存在侵权,但被告无侵权的主观故意,涉案商品的提供者是经营了十多年的厂家,被告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被告销售范围较小,对原告造成的影响也较小。综上,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慎重考虑,根据真实情况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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