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认定的通知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本市社会培训机构中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沪劳保技(1999)51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09)3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市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现就2010年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    教师资格认定对象
本市劳动年龄段内且符合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人员。
二、    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及要求
职业培训机构任职教师分为“专业理论课教师”、 “专业实训课教师”和“一体化教师”三类,教师上岗证不设置等级。申报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的人员,除持有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合格证书(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除外)以外,还需具备如下条件:
1、“专业理论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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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专业实训课”教师
“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具备 大专及以上学历和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一体化”教师
“一体化”教师应同时具备“专业理论课”教师与“专业实训课”教师的相关认定条件。管理类、计算机类上岗资格原则上按一体化教师评定。
三、    教师资格认定报送材料
申领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须报送以下材料:
⑴《上海市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申请表》(见附表一);
⑵ 身份证、学历证书、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合格证书(或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 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件及复印件(对申报人员提供的除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以外的各类证书的认定,以法定的国家级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
⑷ 1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
⑸ 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需提供单位缴纳综合保险保单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公安或劳动部门分别签署的《暂住证》或《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四、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及进度要求
1、申报人应向其所在培训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培训机构参照认定条件进行初审,合格后报送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2、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应验看所有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对学历、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条件严格把关,出具区县意见,并于11月26日
(周五)前将《2010年申报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汇总表》(见附表二)、《上海市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申请表》和所有证书复印件报送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3号楼205室。不符合要求以及超过报送时限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于2011年3 月1日(周二)前完成2010年教师上岗资格的认定工作,并于认定名单经公示无疑义后发证。
新版《教师上岗资格证》自2009年启用,之前已发的教师上岗证继续有效,取得教师上岗证后的任教资格按教师任教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另行执行。
附:1、《上海市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申请表》
2、《2010年申报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汇总表》
3、《教师上岗资格证》样张
:62748577*3216戈云龙,62748577*3211张云鹰
                              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表一
上海市职业培训机构
教师上岗资格申请表
工作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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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申请时间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填表说明
1.“本人简历”栏自小学毕业起填写。
2.“任教职业”栏中:“专业理论课教师”按所任学科的科目名称填写;“专业实训课教师”、“一体化教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规定的名称填写。
3.教学经历:系指从填表日期起往前推算。
4.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号码由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统一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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