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 时间:2009-06-29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9]9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货运车辆实行收费优惠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09]31号)规定,从2009年4月10日零时起(以车辆出口时间为准),统一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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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通行费计征方式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对货运和客货两用车辆按计重计征车辆通行费,当计重系统发生故障时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冒险岛弓箭手加点二、车型收费标准
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收费标准如下:
三、计重收费标准
(一)合法装载(不超限)车辆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
两轴货车小于等于17吨,三轴货车小于等于27吨,四轴货车小于等于35吨,五轴货车小于等于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小于等于49吨。
(二)计重收费标准
1、合法装载(不超限)车辆
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的(不足5吨的按5吨计),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的,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86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的,按0.0486元/吨公里非线性递减至0.O346元/吨公里计收。其中,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17吨的两轴和三轴货车,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66元/吨公里计收。
2、超限车辆
车货总质量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0—30%(含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对超限30%—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三)对部分货运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的计费办法
1、绿通道车辆
对整车合法装载(未超限)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的75%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普通车辆合法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对国家明确规定的“绿通道”收费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德化陶瓷特点2、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
(1)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
不负韶华下一句是什么根据国际标准集装箱海运最大限载值,确定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为:
四轴车辆运输20英尺集装箱37吨,运输40英尺集装箱44吨;五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6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3吨;六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8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5吨。
手机hd怎么关闭(2)收费标准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的85%计收;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
3、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标准罐车辆
未超限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计费标准计收;超限0—50%(含5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对超限50%以上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
4、超限车辆的暂行优惠政策
在2009年12月31日前,对超限车辆超限0—30%(含30%)部分,暂按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
四、计重及计费取整办法
(一)计重取整办法
计重质量吨位以0.1吨为单位。不足0.1吨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取整。
(二)计费取整办法
为提高收费速度,缩短车辆停留时间,将收费额计费尾数归结取整为5元或10元,当计算费额小于5元时,按5元计收。具体取整归结办法如下:费额尾数小于2.50元的,舍去;费额尾数大于等于2.50元小于7.50元的,按 5元计收;费额尾数大于等于7.50元小于等于10.00元的,按10元计收。
五、其他相关措施
(一)假冒军警、绿通道、国际标准集装箱或油汽化学危险品标准罐等车辆逃缴通行费的,按路网中单向与本站最远距离的3倍收取通行费。
(二)其它逃缴通行费车辆的收费办法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货运车辆试行计重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8]6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 在辽阳、鞍山、本溪、营口等超限运输严重地区的收费站入口继续设置超限检测站,对运输矿物质、钢材、水泥、瓷砖等建筑材料的疑似超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严重超限车辆和未经高速公路路政部门批准通行的大件运输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在收费站出口检测出超过合法装载车辆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50%的严重超限车辆和超过高速公路路政部门批准范围的大件运输车辆,按照辽宁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省高速公路施行计重收费后超限车辆认定和处罚标准的通知》(辽治超办发[2008]1号)规定的标准处理。
(四)为保证高速公路车道畅通,货运车辆只在收费站出口进行一次称重测量。
特此通告。
辽宁省交通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系领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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