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来京工作人员交纳养老保险问题
中国嵩山少林寺
初一数学上册练习题
外地来京工作人员交纳养老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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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你好!粤语粗口
    我是外地来京人员(以前没有在京缴纳养老保险),现公司称在为我办理了人才居住证后才能为我交纳养老保险等,我在户口所在地已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我想了解 1. 若以后我不在北京工作,我在京交纳的部份转回户口所在地吗? 还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我? 另外我了解到户口所在地称 "若是经本市劳动保障、组织、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去北京工作的,其个人帐户可转入本市,并承认你在北京的缴费年限。否则,两地区的交保记录不能合并。" 我只是属于个人到京求职的,这种情况下难道我无法将在京交纳部份转回户口所在地吗? 2. 由于办理人才居住证需要一段时间,在办理居住证期间的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补交?
提问人,您好: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现回答您的问题。首先应注意一个大原则,即:企业在用工之日就应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工作的外埠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本市工作的外埠人员,如不能将在原籍缴纳的社会保险转到本市,而应在本市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帐户。在本市工作的外埠人员由其单位到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单位不应该以未保管该外埠人员档案而拒缴。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手续向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 2、在本市工作的外埠人员,从1998年7月1日以后在本市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当该外埠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养老金; 3、如外埠人员在本市交纳一段时间后回原籍工作,由其在京单位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往其原籍的转移手续; 4、在本市范围内需要跨区工作调动的,社会保险关系须在两个相关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5、如想了解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规定,建议您登录北京劳动保障网首页,在屏幕右侧的 “政策检索”栏内按提示输入相关内容,查看以下政府规章全文: 1998年4月6日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2号令); 1999年9月14日发布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38号令); 1999年11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市政府48号令); 2001年2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68号令); 2001年12月24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市政府91号令); 6、社会保险问题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而住房公积金问题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这方面的政策由市政府房改办发布。因此,请您向市政府房改办咨询和反映。 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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