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爱华、张宝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5
【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1637号
【审理程序】五一劳动节寄语二审
【审理法官】车辆保险险种王守远侯伟平张婷婷
【审理法官】王守远侯伟平张婷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丛爱华;张宝平;吴洪山;孙晓华;烟台宏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当事人】丛爱华张宝平吴洪山孙晓华烟台宏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丛爱华张宝平吴洪山孙晓华
【当事人-公司】烟台宏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玉翠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吴帅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
代评中级职称【代理律师/律所】刘玉翠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吴帅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玉翠吴帅
【代理律所】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欧美无mate30pro巨【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丛爱华;张宝平
【被告】吴洪山;孙晓华;烟台宏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丛爱华、张宝平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丛爱华、张宝平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定金是否应当返还。丛爱华、张宝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未见到涉案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仍然与吴洪山、宏旺公司签订合同买受涉案房屋,而后又以涉案房屋的产权年限并非70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系其在购买涉案房屋时未尽到买房人的审慎注意义务;且丛爱华、张宝平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以照片的形式看到涉案房屋权属证书后直至宏旺公司起诉其支付中介费之前对产权年限提出异议并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结合丛爱华与宏旺公司工作人员孙希旺的通话录音中丛爱华因凑不齐房款而不再购买涉案房屋的自认,丛爱华、张宝平的该。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胁迫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明力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双球中将规则0
一九是哪一天【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丛爱华、张宝平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丛爱华、张宝平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定金是否应当返还。本案中,丛爱华、张宝平主张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购买70年产权的房屋,而吴洪山、孙晓华与宏旺公司均对涉案房屋的产权年限进行隐瞒,故丛爱华、张宝平针对产权年限并非70年的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丛爱华、张宝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未见到涉案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仍然与吴洪山、宏旺公司签订合同买受涉案房屋,而后又以涉案房屋的产权年限并非70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系其在购买涉案房屋时未尽到买房人的审慎注意义务;且丛爱华、张宝平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以照片的形式看到涉案房屋权属证书后直至宏旺公司起诉其支付中介费之前对产权年限提出异议并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结合丛爱华与宏旺公司工作人员孙希旺的通话录音中丛爱华因凑不齐房款而不再购买涉案房屋的自认,丛爱华、张宝平的该项主张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故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履约中,丛爱华、张宝平因无法按时支付房款而不再购买涉案房屋,导致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致使吴洪山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涉案合同第八条中“拒绝购买该房屋、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
日”约定的情形,丛爱华、张宝平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作为违约方请求吴洪山返还定金、孙晓华与宏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约不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丛爱华、张宝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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