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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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奶粉什么牌子好【字 号】杭政办函〔2021〕58号
【施行日期】2021.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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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21〕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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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鼓励孩子的话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为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和管理,保障市民住房基本需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一)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限定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市区户籍和稳定就业的非市区户籍家庭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规划、建设、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级统筹、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的基本原则。
  (四)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
  (五)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负责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市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份额的代持机构。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拟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产权份额。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规划、土地供应、方案审查及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市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开展市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建设过程监管,指导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区级项目的上述相关工作。
  市发改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确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份额增购价格。
  市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区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定一家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区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份额的代持机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规划与建设管理
  (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根据保障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编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其用地指标按不低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总量的一定比例单列,用地予以优先供应。
  (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应结合“一核九星”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较为齐全的区域,以促进职住平衡
、产城融合。
  (九)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用以下方式筹集建设:
  1.划拨土地集中新建。市级做地主体和各区政府作为市、区两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筹建主体,由具有开发资质的国有企业进行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划拨至该国有企业名下。
  2.出让土地集中新建。按照“限房价、定份额、竞地价”的原则,在宗地出让方案中限定购房家庭所持产权份额,明确套型面积、交付时间、销售方式、销售基准价等内容,以“竞地价”方式公开出让住宅用地,由土地受让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3.既有房源转用。具备居住条件、位置适宜的政府房源、征收(拆迁)安置房、商品房或其他社会房源,按规定程序也可转化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具体规定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城乡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应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既有房源转用的,不受前述套型限制。
  三、定价和权属
  (十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按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合理优惠后确定。单套销售价格按照销售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确定,在售房阶段向社会公布。
  划拨土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可根据支付能力在50%—80%范围内选择产权份额比例,按照单套销售价格对应的不同比例支付购房款。
  出让土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产权份额为土地出让时已确定的份额比例,按照单套销售价格对应的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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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和政府的产权份额应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合同》及《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协议》中明确,购房家庭产权份额比例不低于50%且不高于80%。
  (十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及产权份额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拟定后,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十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纳入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四、申请供应
  (十五)市区户籍购房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一定年限以上市区户籍;
  2.购房家庭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且一定年限内在市区无房;
  3.单身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市区户籍购房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
  2.主申请人申请前在市区累计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一定年限;
  3.购房家庭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且一定年限内在市区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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