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杭、永州市凤凰园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 ...
杨杭、永州市凤凰园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8 
【案件字号】(2022)湘11民终4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振湘李秋云万竹婷 
【审理法官】李振湘李秋云万竹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秋寄语杨杭;永州市凤凰园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杨杭永州市凤凰园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杭 
【当事人-公司】永州市凤凰园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少兵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少兵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 
元旦的经典句子【代理律师】刘少兵 
【代理律所】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杭 
【被告】永州市凤凰园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供该证据的证明目的即证明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限至2043年3月1日,这是不动产权证写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杨杭要求被上诉人富达公司支付因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至2043年3月止而产生的违约金是否应当支持。  表达方式有哪些
【权责关键词】国庆放假2020年放几天欺诈撤销违约金证据不足合法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杨杭要求被上诉人富达公司支付因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至2043年3月止而产生的违约金是否应当支持。1、上诉人上诉提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上诉人购买的房屋所涉土地的使用年限为70年,但实际交付给上诉人的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只有50年。经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并无明确约定。另,《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7】0027号所涉土地的使用年限虽至2087年,但《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条写明了涉案其中两块土地的不动
产权证号,一块使用年限至2087年,一块使用年限至2043年。上诉人作为购房者,如存在疑问,理应了解清楚。对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欺诈宣传的上诉理由,上诉人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虽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但并无相关法律法规对续期费用如何缴纳是否需要缴纳进行规定。因此,上诉人因续期可能产生的费用尚不确定。故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杨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上诉人杨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1:10: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冷水滩区交汇处西南角“紫霞御苑”3幢402号房
屋,总价款为740000元。合同中载明被告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冷水滩区交汇处西南角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湘(2017)冷水滩区不动产权第0012489.0020360】为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1923.33平方米。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未为原告购买的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建设开发的“紫霞御苑”的项目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进行销售,被告的销售行为合法,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并载明土地为商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因此“紫霞御苑”的土地使用年限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土地用途未存在欺骗行为。原告诉称“被告在其商品房的销售广告中标明了住宅产权年限为70年,该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存在虚假和误导宣传”,但原告所提交的广告图片不能证实属于被告发出
的宣传图片;原告又诉称“被告在销售时未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及被告没有公示产权为50年”,但原告提交照片无原件核对,无拍摄的时间,不能证实其证明观点;且原告在购买前有审慎之义务,应查明被告是否取得上述“五证”,并应当查明“五证”的详细内容包括土地使用年限。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现原告所购商品房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年限不明确,案涉土地使用年限也尚未到期,案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原告是否会因续期产生损失及造成多少损失均无法确定,因此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其总房价款的25%的违约金无证据证实。故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杨杭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一份不动产权证书,拟证明土地使用权时限至2043年3月1日止。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该证据的
证明目的即证明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限至2043年3月1日,这是不动产权证写明的事实。因此,被上诉人异议不能成立,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 
那个牌子的口红好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总房款25%的违约金(合计185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上诉人购买的房屋所涉土地的使用年限为70年,但实际交付给上诉人的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只有50年;2、被上诉人出具给上诉人的《紫霞御苑用户手册》明确备注房屋地基础、主体结构承诺的保修期为70年,一审法院未认定被上诉人交付给上诉人的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只有50年的事实;3、被上诉人作虚假宣传,被上诉人对外销售时称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4、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有关部门的复函,可以确认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建永(2017)0027号面积仅240.3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外,其他土地的使用年限均为50年,交付给上诉人的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已经确定,待到期时,后续期必然会产生费用,原审法院以造成多少损失无法计算为由不予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富达公司辩称,上诉人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1、被答辩人对其购买的房屋所涉项目的土地由三宗地组成的事实知情。2、答辩人提供给被答辩人的《紫霞御苑用户手册》明确备注房屋地基础
、主体结构承诺的保修期为70年,充分说明答辩人对其出售的房屋主体质量问题承担完全的责任,与土地使用年限无关。3、答辩人从来没有就其开发的“紫霞御苑”土地使用年限70年一事进行过任何广告宣传。4、被答辩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答辩人在销售大厅告示产权的事实。    综上,上诉人杨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杨杭、永州市凤凰园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奶粉销量排行榜10强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