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武汉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5.03.04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限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含区域性客运出租汽车、预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具体指导、监督和管理。 蔡甸、江夏、黄陂、新洲、东西湖和汉南区(以下统称新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对区域性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监督和管理;其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规定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市、区发展改革(物价)、工商、公安、财政、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四条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相协调,按照市场需求科学配置客运出租汽车运力。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和区域性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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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驾驶员应当遵章守纪、文明服务、礼貌待客、安全营运。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客运出租汽车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市、新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客运出租汽车文明创建、优质服务等活动;对经营者及驾驶员在安全营运、文明行车、热情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和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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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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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取得客运出租汽车数量; (二)有符合本市客运出租汽车技术规定的车辆; (三)有符合要求并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六)有管理人员和信息管理系统; (七)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自然人,还应当具有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条件。 从事预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还应当具有能够满足预约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调度系统、人员及相应的服务规范。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经营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取得客运出租汽车数量的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等;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 (五)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文本; (六)按照行业管理要求作出的服务质量承诺; (七)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使用证明等。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范围、
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投入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爱情公寓 张伟
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确需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经营者取得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二)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无犯罪记录,无吸食注射或精神致幻型药品、醉驾等违法记录; (五)既往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交通事故; (六)参加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并通过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 (七)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办理与从业资格证、车辆号牌相符的服务监督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场需求和合理的人车比,调控驾驶员总量。
  第十五条 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辆除符合国家对机动车辆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技术规定; (二)按规定喷涂车身颜,车门印有经营者名称(简称);区域性客运出租汽车的车身颜实行一区一,并与其他客运出租汽车明显区别; (三)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有客、空车、暂停、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 (四)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 (五)安装动态监控、通信调度和应急报警装置,保证装置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装和拆除;不得装有语音开放式通信设备; (六)车辆醒目位置粘贴有运价标准、乘客须知。 预约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有专门标志,且不得安装顶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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