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22——0503
合同编号: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
供热人:洛克王国宠物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教师节祝福诗歌使用说明
页眉下划线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供热人向非居民用户提供工业、发电和生活热水等非采暖用热的,应当另行签订合同。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是指供热采暖系统能够独立控制、独立计量用热量,且室内采暖温度由用热人自行调节的建筑物。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物内供热采暖设施为多个产权人或承租人共有、共用的,供热人可以和各产权人或承租人共同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本合同。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
养成文①采暖建筑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复印件。
②采暖建筑物平面图、采暖区域平面图的复印件。
③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图或建筑设计说明书的复印件。
④供热采暖系统的竣工验收资料的复印件。
⑤需用热量及负荷的相关数据。
用热人为承租人,提交①-④项材料应当同时加盖产权人公章。
供热人应当向用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
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房屋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中附录A《室外空气计算参数》表A中“室外计算温、湿度”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计算温度在-7.6℃。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6℃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当缴纳的基本采暖费用部分。
(5)计量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际用热量应当缴纳的采暖费用部分。
(6)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7)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
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
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
(8)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但用热人不能及时到场或按用热人预留的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前提下,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 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
甲方采暖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情况:
□符合节能标准;
□正在实施节能改造;
□不符合节能标准;
□其他:。
2. 采暖计费总面积为建筑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3. 热量结算点设置在:
□双方约定的供热设施管护责任的分界点。
□锅炉房或热交换站内。
□供热设施二次支线。
□楼栋。
□其他:。
第二条采暖期
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
□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因天气等情况延长或者缩短采暖期的按照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本合同签订后,本市采暖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约定供暖时间为: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
第三条供热质量要求及保障条件
1. 甲方建筑供热采暖系统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和乙方运行调节方式的要求。甲方需要调整运行工况的,应当符合乙方的运行调度要求。
2.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采暖建筑信息资料和实际用热状况,按国家和本市建筑采暖耗热量指标,核算甲方建筑采暖用热量,制定热能供应方案。热能供应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建筑物所遵守的节能设计标准;建筑物设计热负荷和耗热量指标;应对气候变化的热量调整等。热能供应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
采暖期内,乙方应当向甲方24小时连续供暖,并根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
3. 甲方(含甲方负责管理的采暖用户)按热能供应方案,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 缴费标准
(1)法定采暖期内的缴费标准:
甲方应当缴纳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
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本合同签订时,基本热价为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为元/千瓦时(或元/吉焦)。
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热价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2)市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或双方约定的采暖期超出法定采暖期时间的缴费标准:
甲方应当缴纳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积(平方米)×天数(天)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吉焦)×用热量(吉焦)
基本热价计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除以法定采暖期(天)。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
计量热价为元/吉焦。
2. 缴费期限
每年月日至10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期(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基本热费足额缴纳给乙方。
计量热费的缴纳时间为:,计量热费的逾期违约金计收时间为:。
聊接龙功能3. 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缴纳:
□直接向乙方缴纳。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4. 双方应当在供暖起、止日,对热计量装置计费数据进行书面确认。
5. 热计量装置损坏、出现故障等不能正常计量时,甲方按热计量装置损坏前一个查表周期的日平均用热量计缴热计量装置损坏期间的采暖费。
6. 甲乙双方对热计量装置计费数据产生争议的,按《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的规定解决。经检测,热计量装置准确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热计量装置不准确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热计量装置。
第五条供热采暖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
1. 甲乙双方约定,供热采暖设施管护责任分界点为:。
甲乙双方按分界点承担各自负责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具体划分如下:
(1)从热源至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之间的供热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2)从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至甲方户内散热设备之间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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