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新版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全文
      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近日,下发了《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据了解,量刑规范化改革是落实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于2008年6月在东、中、西部地区指定了12家中、基层法院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6月指定了120家法院进行试点;从2010年10月起在全国中、基层法院全面试行,总体效果良好。量刑规范化改变了单纯定性分析的传统量刑方法,将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机制,从而准确确定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
  《意见》共分5个部分:一是“量刑的指导原则”,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以及量刑均衡原则;二是“量刑的基本方法”,规定了量刑步骤、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和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三是“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明确了14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四是“常见犯罪的量刑”,就经过多年试行的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罪等15种犯罪的量刑提出了指导意见;五是“附则”,
明确《意见》规范上列15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范围。
  《通知》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是对全国法院的总体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分步实施。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中心城市应当先行一步,条件相对不足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织实施,力争2014年底全面实施到位。
  《通知》强调,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是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量刑时,要准确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暴力犯罪、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
 
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2013年12月23日 法发[201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此作了具体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要从“努力让人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现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报审查备案后正式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动车是高铁吗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把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量刑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协调一致,积极稳妥开展工作。高级人民法院对落实这项工作至关重要,院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一个刑事审判庭负责,由一名熟悉该工作的庭领导作为工作联系人。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院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指
定专人负责,确保实施工作落实到位。鉴于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在具体实施上,可以实行分类指导。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是对全国法院的总体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分步实施。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中心城市应当先行一步,条件相对不足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织实施,力争2014年底全面实施到位。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明确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具体实施的时间表,抓好督促落实。
      二、认真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的根据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实施还必须由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审判工作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抽调审判经验丰富、熟悉量刑规范化工作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骨干,组织专门班子,认真研究、制定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本地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重点是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部分和常见犯罪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各种从重、从轻处罚情节进行量化。对《量刑指导意见》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可以参照类似量刑情节确定适当的调节幅度。实施细则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报审查备案后正式实施。
      三、突出重点,抓好学习培训
      《量刑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内容非常丰富,必须认真学习才能保证正确理解执行。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点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试行期间,由于有的法官没有正确把握具体条文的内在关系和精神实质,导致实践中出现机械执行的问题。因此,要加强对一线法官的培训。将采取多种形式对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骨干进行培训。同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切实组织好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全员培训,重点培训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一线法官,让所有刑事法官都了解、掌握规范化量刑的方法,切实提高规范化量刑的能力。
      四、加强指导,不断总结完善
      量刑规范化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还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有待进一步完善。上级法院要切实加强指导,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研究、解决,不断总结提高,推动工作深化、发展。对于试行工作相对滞后的法院,要有针对性地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正确实施。要进一步深化对量刑方法、量刑基准、量刑机制、量刑程序等问题的研究,推动改革实践深入发展。
      五、实施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关于实施的案件范围。这次实施的案件范围,是经过多年试行的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等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共同犯罪的主犯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故意伤害、、抢劫等故意犯罪致人死亡的案件均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2)关于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规范化改变了单纯定性分析的传统量刑方法,将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机制,量刑时对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从而准确确定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在量刑过程中,定性分析始终是主要的,是基础,要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具体案件是否适用《量刑指导意见》,首先要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分析,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管制、单处附加刑、免刑的,则不予适用。在确定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宣告刑过程中,均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导,结合定量分析,作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裁判。
      (3)关于裁判说理。裁判文书要充分说明量刑理由。但不要将具体量刑步骤、量刑建议以及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和调节过程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可针对控辩双方所提量刑情节采纳与否及从重、从轻处罚的理由进行阐述。宣判后,可根据是否上诉、抗诉等情况,在庭后释明量刑过程。周迅电影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层报,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全面、顺利实施。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悼念母亲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
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最稀有的动物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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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 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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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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