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等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李飞等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高刑终字第45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志军,男,22岁(1992年3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抢劫罪、罪、盗窃罪于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飞,男,24岁(1990年12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抢劫罪、罪、盗窃罪于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跃,男,20岁(1994年2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罪于2013年1
月21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抢劫罪、罪、盗窃罪于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倪克军,男,39岁(1975年10月16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经减刑于2003年4月9日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罪于2013年3月10日被羁押,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贾小军,男,32岁(1982年10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羁押,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五一高速免费时间2022最新通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跃、付志军、李飞犯罪、抢劫罪、盗窃罪,倪克军、贾小军犯罪、抢劫罪一案,于二О一四年九月五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20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付志军、李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付志军、李飞及原审被告人李跃、倪克军、贾小军,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一)2013年1月8日凌晨,李跃驾驶盗窃所得的金杯牌汽车伙同李飞、付志军、倪克军伺机抢劫,当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双泉堡邮政所南侧京藏高速东侧路边时,李飞、付志军、倪克军将步行路过此地的被害人何×(女,时年38岁)劫持上车,并对何×进行暴力威胁。后李跃驾车行至大兴区一桥洞下停车,四名人先后强行与何×发生性关系,并劫取何×随身携带的人民币900元。
(二)2013年1月14日凌晨,李跃驾驶盗窃所得的金杯牌汽车伙同李飞、付志军、贾小军伺机抢劫,当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芦花路临46号狼垡宾馆门前时,李飞、付志军、贾小军将步行路过此地的被害人侯×(女,时年24岁)劫持上车,对侯×进行言语暴力威胁,后驾车行至北京市大兴区芦城村欣航路1号院门前,强行劫取侯×随身携带的银行卡1张,后从卡内取款人民币现金5000元。期间,李跃在付志军、李飞、贾小军的协助下,强行与侯×发生性行为。
(三)2013年1月15日23时许,李跃驾驶盗窃所得的金杯牌汽车伙同李飞、付志军、贾小军伺机抢劫,当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医院门前路边时,李飞、付志军、贾小军将步行路过此地的被害人杨×1(女,时年35岁)劫持上车。因杨×1反抗,李飞、付志军、贾小军
持木棍、斧子对杨×1进行殴打、威胁。当车行至北京市大兴区狼垡附近一偏僻路边,四人翻查被害人衣物,因杨×1挎包遗落,四人劫取财物未逞。后李跃等四人强行脱下杨×1衣服,李跃欲强行与杨×1发生性关系,恰被过路车辆内人员发现并追赶,李跃驾车逃跑至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政府附近时车辆撞墙,四人弃车逃跑。
(四)2013年1月11日凌晨,李跃驾驶盗窃所得的金杯牌汽车伙同李飞、付志军、倪克军伺机抢劫,当行至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江南赋饭店对面时,将步行路过此地的被害人张×1(女,时年33岁)劫持上车,李跃驾车行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大街附近,抢走张×1随身携带的人民币现金100余元以及邮政储蓄卡一张,李飞从卡内取款人民币20000元,后将张×1释放,抢劫所得伙分。
(五)李跃、付志军经预谋后,于2012年12月7日至9日的某夜间,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西里43号楼前,将蔡×停放在此的一辆白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FA**72)窃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000元。车辆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六)李跃、付志军、李飞经预谋后,于2012年12月19日凌晨,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金地格林小镇小区门口,将熊永安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金杯牌汽车(车牌号京NX**48)
谷雨文案窃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7000元。车辆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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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李跃、付志军、李飞经预谋后,于2013年1月10日凌晨,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西田阳村370号门前,将张×2停放在此的一辆白金杯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京GU**65)窃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5000元。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健康创业(八)李跃、付志军、李飞经预谋后,于2013年1月13日凌晨,在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瑞雪春堂小区东侧路边,将杨×2停放在此的一辆白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PJ**23)窃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4000元。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李跃、李飞作案后于2013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同日在李跃的带领下公安机关将付志军、贾小军查获归案。倪克军于2013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物证照片、书证,鉴定意见,付志军、李飞、李跃、倪克军、贾小军的供述等。
重阳节是干嘛的日子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付志军、李飞、李跃、倪克军、贾小军结伙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五人的行为均为已构成罪、抢劫罪,其中,付志军
、李飞、李跃、倪克军共同妇女,付志军、李飞、李跃妇女多人,付志军、李飞、李跃多次抢劫。付志军、李跃、李飞还结伙盗窃机动车,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五人所犯数罪均应依法惩处,并予以并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李跃、付志军、李飞犯罪、抢劫罪、盗窃罪,倪克军、贾小军犯罪、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李跃到案后能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关于李跃、付志军、李飞、贾小军四人对杨×1实施抢劫未能得逞;付志军、李飞在李跃对侯×、杨×1实施犯罪时起帮助作用,且对杨×1实施的未能得逞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付志军、倪克军、贾小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李飞在其所犯盗窃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所犯盗窃罪从轻处罚。贾小军在针对侯×、杨×1的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且对杨×1的犯罪未能得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案扣押物品依法一并处理。故认定付志军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李飞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
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李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倪克军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贾小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在案扣押付志军人民币四百元,发还被害人何×人民币十四元,发还被害人侯×人民币七十六元,发还被害人张×1人民币三百元;在案扣押贾小军人民币八百元,发还被害人侯×。继续追缴付志军、李飞、李跃、倪克军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八十六元发还被害人何×;继续追缴付志军、李飞、李跃、贾小军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九百二十六元发还被害人侯×;继续追缴付志军、李飞、李跃、倪克军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九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张×1。
付志军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
李飞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1月8日凌晨,原审被告人李跃驾驶盗窃所得的金杯牌汽车伙同上诉人李飞、原审被告人付志军、倪克军伺机抢劫,当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双泉堡邮政所南侧京藏高速东侧路边时,李飞、付志军、倪克军将步行路过此地的何×(女,时年38岁)劫持上车,并对何×进行暴力威胁。后李跃驾车行至大兴区一桥洞下停车,四人先后强行与何×发生性关系,并劫取何×随身携带的人民币9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何×陈述:2013年1月8日1时30分许,何×从朝阳区八达岭高速双泉堡邮政所门口由南向北步行回暂住地,经过邮政储蓄所门口时被几个男子强行拉上一辆金杯车。当时车上有四个人,一个人开车,另外三个人在后边押着何×。之后车开到不知什么地方,三个人不让何×抬头,车开了一会儿,车上的另外三个人就开始脱何×衣服,当时怕他们打自己,
也没有反抗,那三个人把何×的衣服扒光了。后车停在一个桥洞下,车上的四个人开始何×,何×当时害怕也没有反抗。四人完之后叫何×把衣服穿上,司机又开车走,他们把何×扔在西直门,何×自己打车回家。在车上的时候司机把何×衣兜内的900元人民币抢走了。在把何×往回送的时候,其中一个男子给何×留了一个手机号,叫何×和他们合作挣钱,到男的后跟他们联系,他们好那个男的要钱。
2、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1月8日16时50分,何女士报在双泉堡被劫。经了解,报警人于2013年1月8日1时许,在八达岭高速东侧被四名男子强行带上一辆金杯车,后被带到一陌生地点并在车上对报警人。事主被抢现金900余元;该案于2013年1月8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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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市公安局朝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及物证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泉堡邮政所南侧京藏高速东侧辅路边,经勘查,未发现留有可疑痕迹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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