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2009年)
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
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的财物”,属于缩⼩解释
B.将《刑法》第⼀百七⼗⼀条出售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
C.对随⾝携带⽀等国家禁⽌个⼈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
D.将信⽤卡罪中的“信⽤卡”解释为“具有消费⽀付、信⽤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付卡”,属于类推解释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
荣耀印记在哪换装备 A项中,盗窃罪的对象“公私财物”都属于他⼈占有的财物,“他⼈的财物”的解释,去除了“他⼈占有”的限
制,扩⼤了盗窃的对象,属于扩张解释。
B项中,将“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扩张解释,并不是当然解释。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某⼀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范围之内。故B项说法错误。
C项对抢劫罪的认定进⾏了扩张解释,说法正确。
D项中,对“信⽤卡”的功能进⾏了扩张解释,故D项说法错误。
2.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
A.甲(⼥,43岁)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罪
B.⼄(15岁)携带⾃制⽕药夺取妇⼥张某的挎包,因⼄未使⽤该⽕药,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作⼈员,也可构成放纵⾛私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主体。
A项中,强制猥亵、侮辱妇⼥罪是指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妇⼥或者侮辱妇⼥的⾏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同样可以是⼥性。所以A项说法错误。
B项中,⽀、爆炸物、管制⼑具等为国家禁⽌个⼈携带的器械。携带国家禁⽌个⼈携带的机械进⾏抢夺,这种携带⾏为本⾝就是⼀种违法⾏为,因⽽只要携带这些凶器进⾏抢夺,就应定为抢劫罪,所以B项说法错误。
C项中,⾮法拘禁致⼈重伤或者致⼈死亡都是在⾮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重伤或者致⼈死亡,是⾮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15岁的⼈对过失致⼈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所以C项说法正确。
b级车是什么意思 D项中,放纵⾛私罪是指海关⼯作⼈员徇私舞弊,放纵⾛私,情节严重的⾏为。司法⼯作⼈员不能成为放纵⾛私罪的犯罪主体,所以D项说法错误。
3.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选项是错误的?( )
A.制服不法侵害⼈后,⼜对其实施加害⾏为,成⽴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暴⼒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即进⾏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为英国萌妹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的⾃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实施的侵害⾏为,不是不法侵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
A项中,不法侵害⼈已被制服,意味着不法侵害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法益,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如果⼜对不法侵害⼈实施加害⾏为的,已经不存在防卫的时间条件,应成⽴故意犯罪。A项说法正确。
B项中,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正当防卫。B项说法正确。
C项中,不法侵害应是⼈实施的不法侵害。在饲养⼈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进⾏不法侵害的⼯具,这种侵害属于不法侵害。如果是动物对⼈的⾃发侵害,因为没有⾏为⼈实施,所以并不存在不法侵害的问题。C项说法正确。
D项中,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存在过失的不法侵害,此时也可以进⾏正当防卫。D项说法错误。
本题要求选择错误选项,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4.甲遭⼄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折。⼄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树林,丙⼀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为的说法,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的危险,
不得已给另⼀较⼩的法益造成损害的⾏为。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法益。关于权衡权益的⼤⼩,⼀般来说,⼈⾝权利⼤于财产权利,⼈⾝权利中的⽣命权重于其他⼈⾝权利。本题中,甲的⽣命权重于丙的财产权以及⾝体权,甲为避免⼄的追杀,不得已给丙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故排除ACD,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5.甲因⽗仇欲重伤⼄,将⼄推倒在地举⼑便砍,⼄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趁机逃⾛。关于本案,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不成⽴故意伤害罪
B.甲成⽴故意伤害罪中⽌
C.甲的⾏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中⽌
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复仇⾏为是正当⾏为,甲的⾏为属于犯罪⾏为,成⽴故意伤害罪,排除AC.
犯罪中⽌的本质是“能达⽬的⽽不欲”;犯罪未遂的本质是“欲达⽬的⽽不能”。本题中,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然遇到意志以外的障碍,但该障碍并不⾜以将其⾏为停⽌下来,甲完全可以继续实施伤害⾏为,但甲松开了⼄,这种⾏为应认定为甲出于⾃⼰内⼼的考虑放弃犯罪,故成⽴犯罪中⽌。排除D项,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6.关于教唆犯,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强*妇⼥丙,但⼄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强*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吸⾷、注射的,成⽴吸⾷、注射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教唆犯。
A项中,被教唆的⼈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甲不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属于强*罪的教唆未遂。
陈百强好听的歌 教唆犯也可以是实⾏犯。例如:甲教唆⼄抢劫,甲同样也实施了抢劫⾏为,此种情况下,甲既是教唆犯,也是实⾏犯。因此,B项错误。
在刑法分则中,某些教唆⾏为直接按照犯罪实⾏⾏为处理,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B项中的“教唆他⼈吸⾷、注射的”应该按照《刑法》第353条的规定直接定罪处罚,⽽不能再按照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来认定。因此,C项错误。
D项中,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就按从犯处罚。所以“有的教唆犯是主犯”的说法正确。根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其中起辅助作⽤的犯罪分⼦,通常就是指帮助犯,所以D项后半句也是正确的,故D项说法正确。
7.甲、⼄共谋⾏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望风,⼄将路⼈丙的书包(内有现⾦⼀万元)⼀把夺下转⾝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乘机逃脱。甲、⼄的⾏为构成何罪?( )
A.甲、⼄均构成抢夺罪
B.甲、⼄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抢劫罪,⼄构成抢夺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构成抢夺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共同犯罪的认定。
本题“甲、⼄共谋⾏抢”,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共谋抢劫,故不能以共同抢劫作为判断标准。甲⼄⼆⼈没有形成抢劫的共同故意,此时认定为抢夺的共同故意更合适,属于共犯中“过限⾏为”,也就是说甲属于在共同抢夺中单独使⽤暴⼒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没有使⽤暴⼒的共同故意,仍属抢夺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8.为谋财他⼈的,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不应当判处死刑?( )
A.甲并伤害被⼈致其残疾的
B.⼄杀死⼈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质亲友赎⾦10万元的
C.丙⼈质后害怕罪⾏败露杀⼈灭⼝的
D.丁控制⼈质时因捆绑太紧过失致被害⼈死亡的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死刑在罪中的适⽤。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财物为⽬的他⼈的,或者他⼈作为⼈质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犯前款罪,致使被⼈死亡或者杀害被⼈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哲学专业 以财物为⽬的偷盗婴幼⼉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犯罪判处死刑的情形是“致使被⼈死亡或者杀害被⼈”的情形,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主观⼼理状态,故A项甲并伤害被⼈致其残疾的,不应当判处死刑,⽽其他三项应当判处死刑。(该考点属于⾮常规考点,提醒考⽣注意更加细致的掌握刑法关于定罪量刑的规定。)
9.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抢劫数额巨⼤,对其可以判处罚⾦⼀万元并处没收财产
B.⼄犯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时,法院对⼄未满18周岁的⼦⼥应当保留必需的⽣活费⽤,对⼄的成年家属不必考虑
C.丙盗窃珍贵⽂物情节严重,即便其没有可供执⾏的财产,亦应当判处没收财产
D.丁为治病向李某借款五万元,⼀年后丁因犯罪被判处没收财产。⽆论李某是否提出请求,⼀旦法院发现该债务存在,就应当判决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适⽤没收财产的情况。
A项中,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并不是可以判处罚⾦并处没收财产,故A项说法错误。
B项中,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个⼈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活费⽤。这⾥抚养的家属也可以包括成年家属,故B项说法错误。
C项说法正确。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融机构,数额特别巨⼤的;(⼆)盗窃珍贵⽂物,情节严重的。
D项中,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请求,应当偿还。故D项说法错误。
10.关于累犯,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刑期⾃1990年8⽉30⽇⾄1997年8⽉29⽇⽌。甲于1995年5⽉20⽇被假释,于1996年8⽉25⽇犯交通肇事罪。甲构成累犯
B.⼄因盗窃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2002年3⽉25⽇刑满释放,2007年3⽉20⽇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构成累犯
C.丙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1996年4⽉21⽇刑满释放,2006年4⽉20⽇再犯同罪。丙不构成累犯
D.丁因失⽕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期⾃1995年5⽉15⽇⾄1998年5 ⽉14⽇。丁于1998年5⽉15⽇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罪。丁构成累犯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累犯的认定。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从假释期满之⽇起计算。
A项中,后罪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般累犯要求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故A项说法错误。
B项说法正确,⼄前后两罪都为故意犯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后罪发⽣的时间再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完毕的5年之内,符合⼀般累犯的成⽴条件,构成累犯。
C项说法错误。刑法第六⼗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在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D项中,前罪失⽕罪属于过失犯罪,不符合⼀般累犯的成⽴条件,故D项说法错误。
11.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
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
B.⼄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
C.丙第⼀次6万元,第⼆次12万元,但⽤其中6万元补偿第⼀次⾏为被害⼈的全部损失。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
D.丁盗窃他⼈价值6,000元的⼿机,在销赃时夸⼤⼿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丁除成⽴盗窃罪外,还成⽴罪,数额是1万元
答案:A
网上购物什么网站好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数额的计算。
A项中,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应认定为抢劫罪,犯罪数额为3万元。甲17周岁时犯抢劫罪,故应⼀并追究刑事责任,其犯罪数额是5万元。A项说法正确。
B项中,⼄收受贿赂15万元,其犯罪数额为15万元,故B项说法错误。
C项中,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多次进⾏,并以后次财物归还前次财物,在计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故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C项说法错误。
D项中,丁夸⼤⼿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不能认定为⾏为,⽽仅仅为销赃⾏为,丁不成⽴罪,该销赃⾏为为事后不可罚,丁成⽴盗窃罪。销赃数额⾼于物品价格的,应当以销赃数额计算盗窃数额,即盗窃数额为1万元。D项说法错误。
12.关于假释,下列哪⼀选项是错误的?( )
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B.⼄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对⼄不能假释
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年,数罪并罚决定执⾏九年。丙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被裁定假释
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有期徒刑⼗三年,对丁可以假释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假释。
A项说法正确。根据刑法规定,⼀般累犯的成⽴条件之⼀是后罪发⽣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被假释的,不能认定为刑罚执⾏完毕,所以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不符合累犯的时间条件限制,故不构成累犯。
B项说法错误。《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执⾏原判刑期⼆分之⼀以上,被判处⽆期徒刑的犯罪分⼦,实际执⾏⼗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爆炸、抢劫、强*、等暴⼒性犯罪被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不得假释。可见,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刑法并没有规定不能假释,故只要⼄符合假释的适⽤条件,是可以假释的。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