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广检刑抢劫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决书
江西省***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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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用名宋子取,*,*********出生于*********,**,初中肄业,务工,住*********。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被侦查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2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盗窃罪,于**********向**提起公诉。**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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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磨光机、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赣F5××**奇瑞小轿车从********沿206国道**路段朝***方向行驶,中途搜寻抢劫、盗窃目标未果,遂调头返回***。同日13时9分许,被告人***驾车途经***某小组,见年近八旬的被害人**静坐在自家门口,便佩戴口罩假意收购古董上前与**交谈,打探**独自留守家中,便强行闯入**家中,趁**不备将**家一楼后门打开,为后续潜入室内行窃创造条件。接着,***刻意让**目视其从正门离开前往被害人**位于***的居所。随后,***以收古董为由向**打探家留守人员情况,紧接着绕到**家屋后,通过后门进入二楼观察**的动向。见**将全部房门锁闭后离开,***便前往户内各个房间行窃,因房门被锁未能得逞。接着,***走出屋外前往停车处取来一把刃长约30厘米,宽约5厘米的单刃西瓜刀返回**家,欲迫使**交出财物。因**前往**家警示**小心遭贼,***在屋内未能到**,遂从里屋进入院子内继续寻**,适逢**步行回家,***便招手示意让**进入自家客厅。在客厅内,***架在**脖子上,逼迫对方交付财物,**表示自己没钱,***便当场对**进行搜身仍未能到财物。此时,**前来**家中串门,***又胁迫**、**陪同其四处翻财物。在**的卧室内,***自行翻财物未果后,便对**挥舞刀具作挥砍状并强行搜身,因**身无分文未能得逞。同日13时53分许,***确定
户内无贵重财物后自行离开,驾车逃离现场。五金一险包括哪些
二、盗窃事实。
撤销仲裁裁决***********14时许,被告人***驾车窜至被害人**位于***的居所,使用磨光机将**家防盗网锯断,钻窗入户,四处翻财物未果,便再次使用磨光机将**另一套瓦房木门木栓锯断,进入屋内翻财物,盗得现金人民币1400元及锡制酒壶一个。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锡制酒壶价值人民币40元。
另查明,被盗的1400元和锡制酒壶由侦查机关已发还给被害人**。***分别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调整建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0元的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现场勘查***,扣押、发还清单,旅客住宿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侦破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调整书等证据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二名留守老年人,后又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了抢劫,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抢劫罪犯罪未遂、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可减轻、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至**********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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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角磨机一台,砂轮九张,西瓜刀一把,手套一副、头套一个,水果刀一把等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二份。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过年吃什么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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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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