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警察抢劫判刑案例 裁判文书
真警察抢劫判刑案例 裁判文书
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新都刑初字第561号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1年11月8日4时许,被告人钟义贵到新都区木兰镇分水社区6组68号李某某家中,从窗户进入室内。在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捆绑、语言威胁后,对其实施,并抢走其现金2600元及戒指。
2.2012年9月某日3时许,被告人钟义贵到新都区木兰镇木兰村8组黄家。翻窗入室后,将黄某卧室门撞开,将被害人黄某捆绑,对其进行语言威胁,实施,并抢走其家人现金2700元。
年轮说歌词 3.2012年9月25日4时30分,被告人钟义贵到新都区泰兴镇一团村5组姜某某家中,拿梯子翻
窗进入室内。将被害人蒋某某捆绑后,威胁,抢走蒋某某现金12000余元及其金项链、金耳环、金手镯、金戒指首饰(经鉴定价值14977元)。
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江某某的报案记录,抓获被告人钟依贵的经过,李某某、黄某、江某某陈述被害经过的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被害人黄某及见证人包某某辨认被告钟依贵的笔录及照片,被告钟依贵指认黄某地点的笔录及照片,证人黄某某证实黄某被的证言,证人刘某、白某某证实李某某被的证言,证人骆某某、胡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钟依贵的DNA鉴定,被告人钟依贵原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被告人钟依贵供述李某某、黄某的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依贵多次入户抢劫,二名妇女,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罪,又属累犯,应数罪并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钟义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李某某、黄某的事实无异议,对抢劫李某某、黄某、蒋某某的指控有异议。
大连有哪些旅游景点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11月8日4时许,被告人钟义贵到新都区木兰镇分水社区6组68号李某某家,通过窗户进入其家中。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捆绑、语言威胁后,对其实施,并抢走其现金200元及戒指(未鉴定)。
2.2012年9月某日3时许,被告人钟义贵到新都区木兰镇木兰村8组黄家。在转动窗户进入房间后,他将黄的卧室门撞开,将被害人黄捆绑,对其进行语言威胁并实施。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被害人李某某、黄某的刑事案件登记表;
(2)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钟依贵的经过;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称2011年11月8日4时许,在家中被一男子捆绑、语言威胁后将其,并抢走现金200元及戒指;
(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当日5时许其妻子李某某打电话告诉在家被人,并抢走现金200元及戒指;
(5)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当日夜里其儿媳李某某在家被人,并抢走现金200元及戒指,后到派出所报案;
(6)被害人李某某被抢劫、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四年级下册语文期末试卷答案(7)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3)7067号鉴定书,证明(2011)3838号鉴定书中1、2号检材上人精子均与被告人钟依贵的STR分型一致;
(8)被害人黄某陈述安局物证鉴定所(2013)7067号鉴定书,证明(2011)3838号鉴定书中1、2号检材上人精子均与被告人钟依贵的STR分型一致;
(8)被害人黄某陈述,2012年9月份的一天3时许,有一男子入室后将其卧室门撞开,对其捆绑、语言威胁,后将其;
(9)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的一天3时许有一男子入室将其女黄某按倒在床上,并将她双手背起捆绑起来,然后了她;
(10)被害人黄某被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11)被害人黄某辨认被告人钟依贵的笔录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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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被告人钟依贵指认黄某地点的笔录及照片;
(13)被告人钟依贵原入户抢劫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14)被告人钟义贵供述,其在进入房间时对妇女李某某、黄某进行了捆绑和语言威胁,后又对两名妇女实施了。
英语四级作文万能句型 以上证据客观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依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
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钟依贵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依贵犯抢劫罪、罪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钟依贵入户抢劫白某某、黄某、江某某财物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钟依贵辩解其入户未抢劫李某某财物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钟依贵被入室后对被害人李某某采取捆绑、语言胁迫并抢走财物的事实,有被害人李某某报案和陈述笔录,并有证人刘某、白某某的证言予以印证,足以认定,据此,对此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钟依贵既犯抢劫罪又犯罪,属数罪并罚。被告人钟依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钟依贵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人钟义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他被判犯有罪,并被判处八年监禁。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二千元,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刑期一日,即2013年5月25日至2028年5月24日;罚金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钟依贵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状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工作证明样本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伦富
人民陪审员陈太刚
人民陪审员叶天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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