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醉翁亭记翻译和原文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合法,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权限
第五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公司一年内单次投资不超过7000万元且累计投资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50%的;
(二)公司一年内单次购买或出售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且累计购买或出售资产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50%的;
(三)公司一年内累计担保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公司净资产的50%的。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第九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关于教师节的歌曲(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红警戒攻略>apple同步(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需审议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第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灯谜大全及答案小学生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议案。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独生子补贴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