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部分子议案被否该如何处理
股东大会部分子议案被否,该如何处理?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未获通过的案例并不少见,那么若是逐项表决的子议案被否决,是否会影响整个议案的实施呢?子议案被否决,后续公司又将如何处理以继续实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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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大富科技(300134)审议重组相关议案
大富科技于2017年10月7日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第四次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议案》,子议案3.10“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与子议案3.11“锁定期安排”未获得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通过,公司分析子议案被否的主要原因是:部分股东基于重组项目的推进进程,本次重组能否在2017年完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语
割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希望延长业绩承诺期及锁定期安排,以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二、5、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需进行分项表决,且分项议案中有部分未获通过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明确提示相关事项整体上是否认定为通过,同时披露律师事务所对整体事项表决结果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该法规虽已废止,但
相关条款在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股东大会》中仍然存在。律师对该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中对此议案的表决结果作出的说明为:“议案3中除3.10、3.11之外的子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议案3之3.10和3.11未通过”。该法律意见并未明确说明议案三整体上是否认定为通过。
同年10月10日,深交所下发关注函,由于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第三次股东大会”)以总议案形式审议通过了该重组方案,又于10月9日再次召开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重组方案,其中子议案“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锁定期安排”未获通过。要求公司说明前后两次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存在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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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以及本次重组事项的审议结果,并要求中介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关注函回复中称,由于当时规则未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就交易方案作出决议时,需就特定事项细分子议案进行逐项审议,而公司召开第四次股东大会对议案三分设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主要是上市公司在充分听取了各方中介机构的意见后,为了确保股东大会程序完整及中小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不影响将来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审核,参考了其他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对重组事项分项表决的惯例。虽然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只以总议案的方式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与其他大多数上市公司对重组事项分设子议
机动车违章查询案逐项表决的惯例不一致,但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分设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已对上述不一致之情形予以了补正。并且公司和中介机构一致认为第三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已被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所变更,所以认定第四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三整体未通过。
2017年的时候,创业板的相关规定中确实未对重组方案的逐项表决作出明确,所以公司认为该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但在2019年5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中,该事项已被第二十四条明确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对本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列事项进行逐项表决”。当然,最终公司决定终止筹划该事项,但是从公司和其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的意见上看,议案三的部分子议案未获通过,是被其认定为议案三整体未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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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华谊兄弟(300027)审议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
大雄的房间2华谊兄弟于2020年5月19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24《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和议案25《关于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中均存在子议案未获通过的情况,
主要涉及同一对象“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否决的子议案为:《关于与阳
三国梦之大一统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关于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分析子议案被否的主要原因是:在推进战略合作的过程中,现场投反对票的股东以业务协同效率最大化为原则,就各方业务协同的兼容空间及资源对接成本进行综合考量,且考虑到公司与阳光人寿双方对部分具体合作内容尚未完全达成一致,因此认为双方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时机尚不成熟。
虽然该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中仅对各逐项表决的子议案表决结果做出了明确,未明确议案24、议案25的整体表决情况,但由于议案2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已经审议通过,根据同年7月3日《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称,除被否的子议案外,其他议案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了修订,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之后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只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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