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控股股东可否在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决议
绝对控股股东可否在不召开股东会的
情况下直接作出决议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指在股东会上,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经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此原则通俗可理解为“少数服从多数”。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得控股股东天然地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力,一旦持股比例达到决议通过要求,这种影响更是具有决定性,这也使得控股股东常常基于自身的优势而无视小股东的权利,最常见的表现为绝对控股股东不再召开股东会即径行签署股东会决议,将其个人意志直接上升为公司意志。
一、案例引入
案例来源:
(2019)川01民终592号
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2014年6月12日,A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钟某某认缴出资1700万元,陈某某认缴出资300万元,杨秀某认缴出资2000万元,杨德某认缴出资1000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44年4月8日。
2016年9月16日,杨德某与杨秀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杨德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20%股权(认缴出资1000万元注册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让给杨秀某。同日,A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载明:
1.同意公司股东杨德某将所持有A公司的20%股权转让给股东杨秀某,其他公司股东自愿放弃购买。
2.同意杨德某将所持有A公司股权比例的债权、债务转移给股东杨秀某。
3.同意杨德某退出A公司股东会。
4.同意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该决议有股东杨秀某、杨德某、记
录人方某某的签名及A公司盖章。同日,A公司制作了《章程修正案》,将股东名称、认缴出资等内容变更,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后来,陈某某、钟某某以上述《股东会决议》未召开股东会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A公司2016年9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高晓松背景>五一劳动节放假几天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A公司辩称其电话通知陈某某、钟某某召开股东会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故2016年9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取暖费收取标准二、律师分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原则上公司未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其他股东均有权主张该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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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应当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腾冲旅游介绍
召集全体股东出席,并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主持人主持会议。股东会议需要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应由股东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进行议决,达到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时方可形成股东会决议。因此公司股东实际参与股东会议并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是股东会决议有效的必要条件,如公司未召开股东会会议,又不存在法定的除外情形的,其他股东有权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公积金当然,基于效率及公司自治原则,《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于无须召开股东会的情况进行了例外规定,即只有在股东对股东会所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情形下,才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基于此,公司治理虽遵从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此原则的适用并非没有边界,控股股东不召开股东会即签署股东会决议的做法,超越了此原则的合法适用范围,属于滥用股东支配地位的行为。正如最高院民二庭庭长在“公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上所述:“要正视当前公司诉讼中反映出的控股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侵害少数股东权利的现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注意在资本多数决原则和少数股东权保护之间寻求妥当的利益平衡,实现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遵守和少数股东权的保护并重。”
三、律师提示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绝对控股股东在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决议,其他股东有权主张
该决议不成立。而对于公司而言,在实际中,除应就所决议事项召开股东会外,股东会的召集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完成召集程序。首先,对于召集人的身份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其顺序依次为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适格股东,该召集人主体规定为《公司法》强行性规范;其次,召集通知以实际送达并知悉为标准,在实践中应保留好会议通知送达记录。
2.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实际召开会议。如果股东违背召集通知,在另外的时间或地点召开会议,可能不能被认定为“实际召开会议”,其所形成的决定也不能作为《公司法》上的“决议”行为。
3.由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人员主持召开。《公司法》对于主持人主体适格采取的也是法定主义,基本遵循“谁召集,谁主持”的原则和顺位依次传递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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