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车辆驾驶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精选5篇)
环卫车辆驾驶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精选5篇)
环卫车辆驾驶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精选5篇)1
  1、经常性开展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行车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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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请事假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天,病假需持有医院证明。
  3、队内所有车辆(机动车、保洁车)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出车,机动车必须做到6不准,①不准出私车,②不准酒后驾车,③有情绪不准出车,④不准带病出车,⑤不准在外过夜,⑥不准捎人拉货。
  4、司机、随车人员必须服从清运队长指挥,非正常工作用车须经清运队长的批准。
  ①凡未经批准私自用车,一律按营利性用车处理,发现后500—1000元,并酌处理,直至解聘。
  ②司机和随车人员相互间发生打架斗殴每人扣1000元。
  5、清运实行组长负责制承包路段,每个清运组以司机为组长。
  ①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管辖路段的清运任务,各个垃圾点必须清理干净,不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每发现一次,司机扣款100元,随车人员扣款50元,特殊情况除外。
  ②如有垃圾点遗漏,每发现一个点,每人扣50元。
  ③清运人员,必须穿工作服进行作业,否则每发现一次扣30元。
  6、司机及随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落实起步慢,倒车慢、进出慢;出车前、收车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黄油、机油尺度,前后插销,清理工具是否齐全。做到“三勤”(即勤检查、勤保养、勤调整),清运期间对随车设备、工具进行管护,防止丢失,丢失由本人自行解决。
  ①运行期间丢失储备清扫工具,由随车人员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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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凡属正常机械磨损,配件修理由单位负责,因司机不负责未加机油或人为操作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者,配件款及修理费从司机工资中扣除,并加罚100元误工费。因平常不检修,造成螺丝及其他部件丢失者,配件款50%由司机负担。因不放水,造成水箱损坏或轮胎无气强行行驶,一切后果由司机承担并100元。
  ③司机及随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司机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责任由司机个人承担,车辆驾驶员在工作时间如有违反交通规定(车辆违章)由司机人员自行处理,如遇紧急任务车辆违章,经局领导研究酌情处理。
  ④镇内行驶车速不准超过40公里/小时,每发现一次扣司机100元。
  7、清运垃圾必须倒在指定地点,随意乱倒,每发现一次扣司机50元工资,并进行清理,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处理者,分别按60%、40%从司机随车人员的工资中扣除。
  8、上岗时不穿工作服,上岗时迟到、早退、离岗、串岗、坐岗、如发现扣除当月绩效,严重者给予解聘。
  9、司机随车人员有私自放油者,不论多少,一经发现扣司机当月工资并予以解聘。
  10、清运人员年龄控制在60岁以下。
  11、本办法自11月1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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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吧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属于
颓废的网名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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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
  (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
  (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
  (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制定本场(队)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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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
  (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第三章:车场设置和车辆配备
  第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市规划选择适当位置,减少空驶里程。
  第十一条在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库、车辆通道、试车路、汽车胎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福利等设施。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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