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满生、白哈沙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靠比较软件短视频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7
【案件字号】(2020)云25民终16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魏伟何玉琼陆斌
【审理法官】魏伟何玉琼陆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满生;白哈沙;付杰宁
母亲节的文案【当事人】李满生白哈沙付杰宁
【当事人-个人】李满生白哈沙付杰宁
【代理律师/律所】韦忠寿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李刚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白居飞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韦忠寿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李刚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白居飞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韦忠寿李刚白居飞
【代理律所】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满生
【被告】白哈沙;付杰宁
人力资源管理战略【本院观点】上诉人李满生认为其是付杰宁的小工,只是代付杰宁在合同上签名,欠白哈沙的劳务费其不应承担的主张,从本案证据来看,被上诉人白哈沙提交的《桉树采伐协议》,乙方为白哈沙,甲方为李满生、付杰宁,且有二人的签名。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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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满生认为其是付杰宁的小工,只是代付杰宁在合同上签名,欠白哈沙的劳务费其不应承担的主张,从本案证据来看,被上诉人白哈沙提交的《桉树采伐协议》,乙方为白哈沙,甲方为李满生、付杰宁,且有二人的签名。因履行该《桉树采伐协议》尚欠被上诉人白哈沙劳务费应当由李满生、付杰宁共同承担。至于李满生与付杰宁如何分担本案费用,应另行协商处理。上诉人李满生的认为其不应承担给付劳务费
责任的理由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满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上诉人李满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clean的过去式2021-11-03 19:13:50
李满生、白哈沙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云25民终16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满生。
祭灶神要放几样东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哈沙。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忠寿,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杰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居飞,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满生因与被上诉人白哈沙、付杰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3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满生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给付劳务费的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满生与被上诉人付杰宁之间存在个人合伙关系,事实认定错误。1、上诉人李满生与被上诉人付杰宁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合伙关系。2、2019年10月上诉人李满生与被上诉人付杰宁及郭宏伟口头协商合伙做烧炭生意,约定由上诉人出技术,付杰宁和郭宏伟购买树木,利润分配方式另外协商(以电话录音为证)。但因为当时桉树市场
较好,付杰宁决定将桉树采伐下来直接出售,不烧炭了,就安排上诉人去为他办理桉树采伐工作。付杰宁是国家公职人员,不方便出面办理相关手续,叫上诉人与白某、李正清于2019年11月1日签订了《桉树采伐协议》,组织桉树采伐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李满生劳务费按每月10000元计算,如生意好还可以加奖金。2020年1月2日,付杰宁又叫上诉人李满生与被上诉人白哈沙签订了《桉树采伐协议》。2020年3月14日付杰宁转账给上诉人李满生400元交通费,要求李满生先回去,工资问题之后再结算,上诉人知道自己被解雇了,但因付杰宁于2019年12月18日安排昵称为“乐金"的人向上诉人支付了10000元工资,工资还没有结清,上诉人不想走,但不得不走。是白某开自己的私家车送上诉人回到元阳县新街镇的。后期上诉人李满生没有参与被上诉人的一切事务。被上诉人付杰宁把木材卖到什么地方?卖了多少钱?货款去向、山上还有多少木料没有处理完等,上诉人李满生都不清楚。上诉人在组织采伐桉树工作中与付杰宁只是雇佣关系,在桉树采伐过程中的协议签订工作是委托代理关系。上诉人只是受被上诉人付杰宁委托代签了《桉树采伐协议》,上诉人的代理行为应当由被代理人付杰宁承担民事责任。被上诉人白哈沙的伐木劳务费应当由被上诉人付杰宁一人承担。二、一审法院对本案合伙事实认定不清。被上诉人付杰宁在电话通话中承认我们是三个人合伙烧炭,但最终没有做成。既然是三个人合伙为
什么一审判决书中没有出现第三个合伙人?为什么只有两个人承担合伙事务的民事责任呢?一审法院对合伙的主体与合伙的事项均未查清。综上,上诉人李满生与被上诉人付杰宁之间口头约定的合伙事务是烧炭一事,采伐桉树的事情,上诉人李满生与被上诉人付杰宁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和雇佣关系,而非合伙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满生与被上诉人付杰宁存在合伙关系,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的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白哈沙辩称:1、付杰宁与李满生之间砍伐桉树要做什么经营、什么决策白哈沙不清楚;2、白哈沙作为采伐协议的乙方,李满生、付杰宁共同作为甲方,协议合法有效,不具备可撤销的情形。按照李满生上诉陈述付杰宁作为公职人员不方便出面不符合事实,付杰宁还多次出面与我们协商,还签订了书面协议。故李满生与付杰宁是合伙关系。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付杰宁辩称:1、上诉人称与付杰宁不存在合伙关系不是事实。付杰宁不是国家公职人员,是国企职工,不存在不方便出面签订合同的情况。与本案白哈沙签订的合同,就是李满生、付杰宁签订的。2、本案发生纠纷是因为缺少书面合伙协议,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购买树利润分配方式另行协商,就可以证实双方实际是合伙协议。上诉人提出不烧炭改为
卖树,李满生还隐瞒了一个事实,烧炭需要投入设备,李满生提出好的桉树先卖掉,卖到钱再投资买炉子来烧炭。砍树过程中,李满生还带着付杰宁去看炉子,但是因为卖树出现亏损,才发生纠纷。李满生参与了两份协议的签订,采伐证的办理、运输许可证的办理、木材堆放场地的租赁、木材向外运输的调度、租金的支付等,李满生一直在履行合伙人的义务。李满生上诉中提到的郭宏伟,只是付杰宁的朋友,在考察过程中跟着付杰宁去看过。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原告诉称 白哈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伐木劳务费6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白哈沙系红河县浪堤镇虾里村委会坡垤村民小组村民。2017年9月6日,被告付杰宁(乙方)与高俊(甲方)签订《购销合同》,付杰宁以125万元的价款购买高俊拥有的金平县大洛山种植的桉树[林权证号:金林证字(xxx)第xxx号],高俊提供林权证等办理砍伐指标所需手续,办理费用付杰宁承担,砍伐运输过程中所有道路、人工等费用事项和高俊无关,砍伐周期为一年。2020年1月2日,原告白哈沙(乙方)与被告李满生、付杰宁(甲方)签订《桉树采伐协议》,该协议约定:“一、甲
方拥有的桉树基地坐落于金平县大洛山,乙方经实地考察后愿意承包为甲方采伐,并遵守以下所有约定。二、乙方承诺在2020年4月30日前,将桉树三公分以上全部采伐完搬至路边(不装车),采伐期限可提前,特殊情况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三、采伐计算方式为统包方式,即整片桉树三公分以上全部砍完按76万元计算统包,此条前提是整片桉树三公分以上全采伐完毕,甲乙双方无论亏赢必须遵守执行,否则视为违约。四、结算(付款)方式:乙方采伐总款76万元按工期四个月进度80%款项结算,另20%款项待全部采伐运输完毕一个月内结清。……"。原、被告双方还约定了采伐的其他相关事项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组织人员进行采伐,采伐下来的木材以被告李满生的名义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木业和草原局申请了木材运输证并销售到蒙自恒林木业有限公司、个旧市川福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付杰宁进行了结算,销售木材款项由付杰宁、李满生指定转入盘进清的个人账号。被告仅支付了原告140000元的劳务费,剩余部分620000元至今未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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