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中自产农副产品的概念分析与范围界定
《电⼦商务法》中⾃产农副产品的概念分析与范围界定原创:朱俊霖....
2019年即将施⾏的《中华⼈民共和国电⼦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务法》)将极⼤地促进我国电⼦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标志着我国电⼦商务活动的逐步成熟。《电⼦商务法》第⼗条规定,“电⼦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销售⾃产农副产品……的除外”。2018年10⽉出版的《电⼦商务法条⽂释义》对《电⼦商务法》第⼗条⽹销农副产品免登记的特征解读主要体现有三点:⾃然⼈⾏为、⾃⼰⽣产的农副产品、进⾏互联⽹销售。这对未来对于这类电⼦商务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活动影响深远,也对基层执法⼈员的执法⼯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农副产品种类繁多,鉴于本⼈⽔平有限,本⽂中只着重谈⼀谈⾃产⾷⽤农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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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产”
相对于“他产”的概念,“⾃产”是指要是⾃⼰⽣产的,⽽不是从其他农户那⾥收购过来然后再集中通过⽹络进⾏转卖。
⼆、⾷⽤农副产品的概念
关于《电⼦商务法》中农副产品的豁免登记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以下称《⾷品安全法》)中也有类似的表述,《⾷品安全法》第三⼗五条第⼀款表述为“销售⾷⽤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
可”。那《电⼦商务法》中的⾷⽤“农副产品”和《⾷品安全法》中的“⾷⽤农产品”在概念上有什么相同或不同?
⼀直以来,“农副产品”概念⼀直模糊不清,不同部门之间对农副产品的定义也是各不相同:
(⼀)商务部提出的《农副产品销售现场危害管理规范》(GB/T 21721-2008)中将农副产品定义为“包括粮油、蔬菜(含⾷⽤菌)、果品、禽畜⾁、禽蛋、⽔产品、茶叶、调料等产品及其加⼯品”,这意味着该标准将传统的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品均纳⼊农副产品管理。对于什么是农产品加⼯品,在《国民经济⾏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对“农副⾷品加⼯业”的描述为“直接将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的⾕物磨制……以及蔬菜、⽔果和坚果等⾷品的加⼯”,该⽬录下列明有“稻⾕加⼯”、“植物油加⼯”、“制糖业”等⼯业,⽽很多显然不属于⾷⽤农产品范畴的农产品加⼯品,如⼤⽶、⾷⽤油、⾷糖等是被严格纳⼊⾷品⽣产许可管理的,如果按照《电⼦商务法》的规定销售上述农副产品不需要市场主体登记的话,那是否会与《⾷品安全法》中的“从事⾷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相⽭盾?
(⼆)农业部起草的《绿⾊⾷品禽畜可⾷⽤副产品》(N Y/T 1513-2017)中对禽畜可⾷⽤副产品的定义为“禽畜的头(⾆、⽿)、尾、翅膀、蹄⽖、内脏(肝、肾、肠、⼼、肺、胃)、⽪等可⾷⽤的产品”,由此可推农副产品是和农产品相对的概念,是进⾏农业活动时附带产⽣的未经加⼯或经简单加⼯
的副产品,例如家禽饲养获得的鲜禽蛋等。但如果农副产品的范围仅限于上述副产品,⽽将传统的农产品排除在外,这不符合《电⼦商务法》的普适性和包容性。
端午节作文400字优秀作文(三)《电⼦商务法》起草组在起草第⼗条时,也借鉴税务部门的相关规章,如《增值税暂⾏条例》规定,“农业⽣产者销售的⾃产农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项⽬。《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中有对⾷⽤农产品的范围进⾏注释,既包括各种粮⾷果蔬等传统农产品,也包含了⾖粕、动物内脏和⾎液、鱼粉虾酱等副产品。在《电⼦商务法》初次审议稿中,上述条⽂原来的表述为“依法⽆需取得许可的……农产品⾃产⾃销……不需要进⾏⼯商登记的除外”,从初次审议稿到现在的成⽂法,其变化主要有两点:⼀是“个⼈销售”,限定了经营主体是⾃然⼈;⼆是农产品变为“农副产品”,拓展了免登记的经营范围。由此可见,电⼦商务法起草组认为的农副产品的概念应当是包括农产品的。
副产品,是指制造某种物品时附带产⽣的物品,英⽂是by-products,⽽农副产品就应当是agricultural by-products,这或许也有助于我们对农副产品的狭义理解。但对于《电⼦商务法》中所指的“农副产品”,笔者认为,其应当是包含农产品和农产品的副产品这两个概念的,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物及其产品和附带产⽣的产品。这既和《⾷品安全法》中对⾷⽤农产品销售免许可在法律精神上保持⼀致,也符合我们对农副产品这⼀概念的传统认知。
福建平潭岛旅游三、⾷⽤农副产品的范围
在确定了⾷⽤农副产品的概念后,对于⾷⽤农副产品的范围界定应当按照“⽣产许可为主、相关规定为辅”的原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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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在界定⾷⽤农副产品范畴上以《⽣产许可分类⽬录》为主。北京市⾷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6年底印发的《北京市⾷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三)》中对⾷⽤农产品的范围有过界定,认为“已纳⼊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品⽣产许可分类⽬录的产品,不属于⾷⽤农产品”。笔者认为,对于所有⾷⽤农副产品,同样可以
按照此原则,已纳⼊《⽣产许可分类⽬录》的产品,不应再被认定为农副产品。
(⼆)相关规定为辅
⾷⽤农副产品⽬前没有明确的范围,仍需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细则进⾏界定,笔者就⽬前掌握的资料进⾏分析。《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农产品⽬录中除上述⾷⽤农副产品外,也将巴⽒杀菌奶、熏⾁、酱腌菜等在《⽣产许可分类⽬录》中的⾷品也列⼊。按照上述原则,便不能将巴⽒杀菌奶、熏⾁、酱腌菜等纳⼊⾷⽤农副产品管理。
四、结语
关于党的名言简短
我国从古⾄今⼀直是个农业⼤国,“⼩农经济”在社会的各个⽅⾯,销售⾷⽤农副产品的⾃然⼈⽹店正如《电⼦商务法发条释义》中所⾔,“⼤部分属于兼职或偶然经营”。在市场主体登记⽅⾯,⽹销⾷⽤农副产品在豁免登记⽅⾯的确⼗分复杂,具体的可操作性细则还需有待相关部门另⾏规定。
以上为笔者个⼈意见,⽔平有限,难免会有错误疏漏偏颇之处,烦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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