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也首次给出了“一般纳税人审批”的法律依据。
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也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的方式给予了发布。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同时废止。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完善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降低了一般纳税人准入门槛,扩大了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原办法》对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过窄,致使大量的增值税纳税人游离于一般纳税人之外,不利于有效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据统计,截至2008年10月份,全国增值税纳税人共计1405.21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223.29余万户,仅占15.89%。这表明,80%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是按照简易办法征收的增值税。《新办法》降低了一般纳税人准入门槛,即: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卫生许可证超过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资格认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确定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资格认定。对此类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二、综合了以往不同时期的相关政策,让管理办法更加系统化。《原办法》自1994年实施至今,已显现出不能适应现行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虽然总局在这个过程中又陆续下发
了一系列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补充规定,但管理措施零星分散,不够系统,有些规定甚至前后矛盾,还有些规定因时效性较强而明显与目前的情况不相适应。《新办法》综合考虑了以往的相关政策和现行的政策执行环境,让规定更加系统化。
第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经济类型、经营管理方式不断变化。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范围、时间、程序及权限等规定与实际工作必需做好相互适应,这样才能让基层在操作执行上降低难度。如2010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
第四、变主动申请为“被认定”。《原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即使是销售额超过标准应当认定的也要履行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批等程序。一些超过标准但不愿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往往通过延期递交申请、不提供齐全材料、核查环节不配合等手段,拖延或者逃避认定。因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降为3%。实行新规后一般纳税人标准比增值税转型前
有所降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小规模纳税人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然而,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普遍降至3%,税负明显降低,即使有“升格”后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的“诱惑”,但有些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不愿主动“升格”,甚至拖延或者逃避认定。此次修订中,对应当申请认定的,将原有的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批程序改为告知、申请、审批程序,税务机关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后,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期满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次月起,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加油站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特殊规定执行)
第五、《新办法》简化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申请资料及申请程序。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从以
上规定看,《新办法》突出了简化办事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宗旨。对属于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其他管理事项应报送的证件、资料,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不再要求提供。《新办法》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统一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取消了原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规定。
第六、缩小了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范围。《新办法》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提醒注意,这里的最后的倾诉“其他个人”指的是“自然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由此,一方面可以发现,新规定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可申请范围。另一方面,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由不得认定改为纳税人拥有“自主选择权”。《新办法》扩大了一般纳税人的涵盖范围,能够将更多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内,促使增值税的链条尽可能地延伸衔接,更加有利于税务机关管理,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
第七、《新办法》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将免税销售额含入“应税销售额”,取消了《原办法》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利于加强对免税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也有利于在某项免税政策取消后保持税收征管及纳税人财务核算的连续性。
第八、《新办法》给出了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及辅导期纳税人由总局制度办法。
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具体明确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规范了认定程序和认定时限。对于新政策,我们要与旧政策进行对比,根据新的认定标准、程序和时限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一、《管理办法》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对比首先,《管理办法》降低
一、《管理办法》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对比首先,《管理办法》降低
美的空调质量怎么样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扩大了一般纳税人的范围。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的降低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按照2008年底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祝福教师节50万元以下(含本数);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新标准相比原来工业企业100万元、商业企业180万元的标准,认定门槛大为降低。
二是规定销售额虽然达不到标准,但符合一定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其具体体现在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只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即使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个体经营者"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删除了旧细则第二十八条"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
一是按照2008年底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祝福教师节50万元以下(含本数);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新标准相比原来工业企业100万元、商业企业180万元的标准,认定门槛大为降低。
二是规定销售额虽然达不到标准,但符合一定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其具体体现在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只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即使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个体经营者"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删除了旧细则第二十八条"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
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管理办法》相应地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这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不再需要获得税务机关的特别批准,只要达到规定的认定标准,就必须主动去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其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程序,认定时限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规定的30日减少为20日。
二、纳税人身份的选择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存在以上区别,纳税人在税法规定可以选择身份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税负测算,选择恰当的身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年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和新开业的纳税人,如果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此时,纳税人申不申请认定,就有筹划的空间。
不考虑发票开具和出口退税的情况下,纳税人选择哪种身份税负较低,可以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进行选择。
从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全部不含税收入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
其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程序,认定时限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规定的30日减少为20日。
二、纳税人身份的选择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存在以上区别,纳税人在税法规定可以选择身份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税负测算,选择恰当的身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年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和新开业的纳税人,如果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此时,纳税人申不申请认定,就有筹划的空间。
不考虑发票开具和出口退税的情况下,纳税人选择哪种身份税负较低,可以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进行选择。
从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全部不含税收入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
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适宜作为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同,这一数值称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或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假设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17%-销售额×17%×(1刘恺威出轨王鸥-增值率)=销售额×17%×增值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3%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即:
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增值率=3%÷17%=17.65%通过以上计算分析,当增值率为17.6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17.6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进项税额=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或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假设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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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增值率=3%÷17%=17.65%通过以上计算分析,当增值率为17.6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17.6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作者:董春辉
作者:董春辉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业内人士都知道,长期以来,有关规范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及管理规定一直非常散乱,主要散见于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税明电〔1993〕60号、国税函〔1998〕156号国税函〔2002〕326号等文件中。随着增值税制度的改革,这些法规的一些条款已经被废除,特别是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2008年底修订后,增值税抵扣范围、一般纳税人标准等关键内容发生了巨变,亟须制订新的、更规范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因此,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二、政策的主要变化
1、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事实上,本文件中并没有提到一般纳税人的收入标准,因为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已经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这个标准
相比原来工业企业100万元、商业企业180万元的标准,认定门槛大为降低。
注意: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扩大了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以及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如果这些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且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以及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如果这些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且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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