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税务代理
◆考情分析
本章作为2009年新的考试制度实施后《税法》课程的新增内容,主要介绍了税务代理的一般理论、企业涉税基础工作的代理、5个主要税种申报的代理、其他税务代理业务共四节内容。尽管教材介绍了一些注册会计师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但本章不是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重点章节, 预计分数为2分左右。
本章作为2009年新的考试制度实施后《税法》课程的新增内容,主要介绍了税务代理的一般理论、企业涉税基础工作的代理、5个主要税种申报的代理、其他税务代理业务共四节内容。尽管教材介绍了一些注册会计师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但本章不是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重点章节, 预计分数为2分左右。
2009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年份 | 单项选择题 | 多项选择题 | 计算题 | 综合题 | 合计 |
2009年 | — | 1.5分 | — | — | 1.5分 |
◆本章新增与变化内容
1.新增纳税审查代理的方法、基本内容和侧重点;
2.新增增值税代理申报中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代理申报内容。
◆本章内容:共5节
第一节 税务代理的一般理论看完让人下面有水的说说
第二节 企业涉税基础工作的代理
第三节 商品和劳务税纳税申报代理
第四节 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 第五节 其他税务代理业务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1.新增纳税审查代理的方法、基本内容和侧重点;
2.新增增值税代理申报中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代理申报内容。
◆本章内容:共5节
第一节 税务代理的一般理论看完让人下面有水的说说
第二节 企业涉税基础工作的代理
第三节 商品和劳务税纳税申报代理
第四节 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 第五节 其他税务代理业务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本章内容讲解
第一节 税务代理的一般理论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依据国家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代其办理涉税事宜的各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总称。属于民事代理中委托代理的一种。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依据国家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代其办理涉税事宜的各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总称。属于民事代理中委托代理的一种。
项目 | 划分依据 | 内容 |
(一)税务代理的种类 |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 | 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 |
根据代理权限范围的不同 | 可分为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 | |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 1.公正性;2.自愿性;3.有偿性;4.独立性;5.确定性。 | |
(三)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1.法律依据 | 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2.标志我国税务代理开始启动 |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 |
3.标志着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 1996年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
4.标志我国税务代理行业进入一个规范发展时期 | 2005年《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 |
二、税务代理与涉税鉴证的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委托的各项涉税事宜,具体包括:
业务种类 | 业务范围 |
(一)税务代理 |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4.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5.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6.我不配周杰伦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8.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9.审查纳税情况; 10.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11.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
(二)涉税鉴证业务 | 水浒传结局是什么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
【例题·多选题】 (2009年)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的有( )。
A.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B.办理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的鉴证
C.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领购手续
D.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A.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B.办理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的鉴证
C.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领购手续
D.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答疑编号346170101]
全选的快捷键是什么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代理业务的范围。税务代理的范围是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代理业务的范围。税务代理的范围是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代理人,办理纳税事宜而产生的委托与受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成立——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①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②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③代理人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代理机构统一受理,代理人以个人名义承接的代理业务不受法律保护
④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书面)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代理人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人为终止、单方面终止代理行为:
②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③代理人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代理机构统一受理,代理人以个人名义承接的代理业务不受法律保护
④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书面)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代理人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人为终止、单方面终止代理行为:
(1)自然终止 | 按照法律规定,税务代理期限届满 |
(2)人为终止——法定节假日规定单方面终止代理行为 寡人之于国也原文及翻译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代理人(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①代理人已死亡; ②代理人被注销资格的; ③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的。 |
有下列情况之一,代理人及其代理机构(受托方)在委托期限内也可单方面终止代理行为: ①委托方死亡或解体; ②委托方授意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③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 |
(四)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 责任界定 | 承担的责任 |
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 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代理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 | 纳税人除了应按规定承担本身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以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
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 税务代理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 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 |
共同法律责任 | 代理人知道受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 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
【例题·多选题】税务代理人发生下列( )情形,被代理人可在代理期限内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A.税务代理机构更换合伙人
B.税务代理机构被注销资格
C.税务代理机构有违规行为,被行业管理部门处罚
D.税务代理机构已解体
A.税务代理机构更换合伙人
B.税务代理机构被注销资格
C.税务代理机构有违规行为,被行业管理部门处罚
D.税务代理机构已解体
[答疑编号346170102]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有3种,不包括AC选项。
『答案解析』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有3种,不包括AC选项。
第二节 企业涉税基础工作的代理
基础工作的代理包括:三项
一、企业税务登记代理
包括:开业税务登记代理、变更税务登记代理、停业和复业登记代理、注销税务登记代理和纳税事项税务登记代理等。
——重点是开业税务登记代理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发票领购代理:代理自制发票审批业务、代理统印发票领购业务
1.代理自制发票审批业务: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自制发票。如果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2.统印发票的领购方式包括:批量供应、验旧购新、交旧购新和担保发售四种。
代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领购方式。
三、建账、记账代理
1.代理建账建制
个体、私营业户可自行建账,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记账,具体范围如下:
(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2)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3)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
对于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账或不建置账簿。
2.代理记账
3.代理编制会计账簿
4.代为编制会计报表
5.代理纳税申报
6.纳税审查代理
三、建账、记账代理
1.代理建账建制
个体、私营业户可自行建账,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记账,具体范围如下:
(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2)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3)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
对于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账或不建置账簿。
2.代理记账
3.代理编制会计账簿
4.代为编制会计报表
5.代理纳税申报
6.纳税审查代理
第三节 商品和劳务税纳税申报代理
3个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代理申报
1.报送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②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③《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④《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的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⑤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2.审核销项税额
审核销售凭证与相关账户计算当期货物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代理人必须掌握销售额的确定,选择适用税目、税率,据以计算销项税额。
3.审核进项税额
审核抵扣凭证,并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账户核对,按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税法规定,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特别注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确认。合理分摊出口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审核转入本月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和上期留抵税额。
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代理申报(新增)
报送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规定的附表。
②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审核销项税额
审核销售凭证与相关账户计算当期货物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代理人必须掌握销售额的确定,选择适用税目、税率,据以计算销项税额。
3.审核进项税额
审核抵扣凭证,并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账户核对,按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税法规定,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特别注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确认。合理分摊出口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审核转入本月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和上期留抵税额。
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代理申报(新增)
报送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规定的附表。
②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③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④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⑤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二、消费税代理申报
三、营业税代理申报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④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⑤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二、消费税代理申报
三、营业税代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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