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农民住房建设管理的...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农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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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4.06
【字 号】景府发〔2017〕3号
【施行日期】2017.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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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农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景府发〔20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葱烧海参  为引导中心城区农民依法依规、合理改善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按照“既保障农民基本住房需求,又坚决遏制新增‘两违’”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63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农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3〕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制定中心城区农民住房建设管理有关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
  根据《景德镇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本意见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为:北起以杨家村、双蓬村、三龙村、查大村、陈家板村等行政区划为界,南至荷塘乡、竟成镇以及寿安镇的月山村行政界线,东起月山村、兰田村、双凤村、进坑村、湘湖村行政界线,西临丽阳镇、鲇鱼山镇、洪源镇的行政界线,总面积约718.93平方公里。
  (一)完善规划编制。中心城区农民住房建设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指引,农民危旧房改造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要求;实施原址改造或异地新建的,相关各区(县)、镇(乡)政府必须在市、区(县)规划部门的指导下,以编制完成的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为依据,编制完善村庄改造提升规划、农民住房建筑设计规划,实行统一规划、成片改造、配套建设。
  (二)实行层级管理。农民危旧房改造要突出重点,分层管理。根据规划核心区与偏远郊区、重点规划区与一般控制区、城中村集中改造与零星疏导户的不同实际,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市国土、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划定禁建区、限建区和可建区三个管理层级(具体范围以市规划部门划定的界线为准),作为农民住房管理的规划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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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建区:北至杭瑞高速公路,东至景瑶公路、景东大道延伸线,南至南河(含206国道、三宝瓷谷至双坑村)、昌江河、南外环路,西至206国道(含植物园)、昌南拓展区1号线延伸、九景高速公路连接线。以上四至线范围以内约165平方公里为禁建区。禁建区内,严禁原址重建,严禁审批新增宅基地。
  限建区:北至G351公路规划红线,东至九景衢铁路,南至南外环路(含进坑村、山脚下村、盈田村、流坑坞)、瓷都大道、昌江河,西至206国道改线。以上四至线以内,禁建区以外,约145平方公里为限建区。限建区内,禁止原址重建;但农民危旧房成片改造的,可在符合规划要求和设计条件的基础上,允许以农民安置小区的形式审批部分宅基地集中建房。
  可建区:限建区范围内以外的区域约408平方公里为可建区。可建区内,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按程序审批后,可原址重建或异地新建。所属村、镇、区三级层层把关,逐级负责。
  (三)坚持控疏结合。1.严格控制新增“两违”,加强对农民危旧房改造和疏导。区(县)
、街道(镇、乡)、村(居)委会,要建立和严格执行“两违”基层网格化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杜绝新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产生。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需严格控制《景德镇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中规划的核心建设范围的“农民公寓”用地安排。此区域内的农民住房原则上只拆不建,“农民”随城市建设改造拆迁后,其原有住房及宅基地由市政府统一征收。拟新建的“农民公寓”选址结合规划要求和各区(县)、街道(镇、乡)的年度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城乡结合部的限建区和可建区。
  二、禁建区农民住房疏导管理
  (一)改造模式
  禁建区范围内,农民住房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或因其他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改造、搬迁的,应纳入棚户区改造或周边老城区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由政府统一征收安置,原则上严禁原址重建。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鼓励货币补偿。
  非农业户籍人口建房、非宅基地建房、非法买卖宅基地建房、超期临时建筑以及2011年11月17日以来新建的其他各类违章建筑,一律不得搭车改造。
实验作文300字  (二)改造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
  1.宅基地面积计算。按实测面积计算,并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对一户多宅基地的,只计算其中一处宅基地面积。
  2.农民危旧房改造面积计算。按照“实测为准,上限控制”的原则进行。一栋房屋原则上不予拆分计算、拆分补偿。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对农民危旧房改造选取实物补偿的实行上限控制。被征收房屋建筑总面积超过35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实物补偿面积应不超过其最高算法的面积,超出部分只能选取货币补偿。
  (2)农民危旧房改造的被征收房屋属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且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按36平方米计算。
  3.已拆、倒塌、损毁房屋面积计算。未经批准,私自将原有农民危旧房屋拆倒改建的,水毁房、火烧房、倒塌房等已倒塌、损毁的房屋,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停止建设。由村(居)委会、街道(乡、镇)、县(区)逐级调查核实农民危旧房改建条件,以
及原有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情况。确实符合农民危旧房改造条件且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置:
  (1)原有房屋面积计算。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但未经审批已自行拆除或因其他原因倒塌、损毁的房屋,能提供确切资料证明原有房屋面积的,可按原有房屋面积进行补偿;因房屋整体形态不明,且无法提供确切佐证材料证明房屋面积的,由乡镇、村委会两级出具其原有房屋证明。
  (2)原址重建房屋计算。已自行拆除并在原址新建房屋的,可对新建房屋按建安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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