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伟、平顶山市新华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6
【案件字号】(2020)豫04民终1294号
【审理程序】全面质量管理的特点二审
【审理法官】张文平赵益宋娟
【审理法官】张文平赵益宋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地下城阿修罗刷图加点
【当事人】张大伟;平顶山市新华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志强;王培;徐广惠;宝丰县豫康源农牧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二伟 换防盗门锁
【当事人】张大伟平顶山市新华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志强王培徐广惠宝丰县豫康源农牧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二伟
【当事人-个人】张大伟张志强王培徐广惠张二伟
【当事人-公司】平顶山市新华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宝丰县豫康源农牧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彭俊岭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任婷婷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彭俊岭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任婷婷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彭俊岭任婷婷 端午优美诗句
【代理律所】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2022两会是几号开始几号结束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大伟;张志强;王培;徐广惠;宝丰县豫康源农牧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二伟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张大伟所借被上诉人兴华公司款项是否已经抵偿完毕。一审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本案,均依法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当事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权责关键词】胁迫显失公平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级别管辖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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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张大伟所借被上诉人兴华公司款项是否已经抵偿完毕。经查,张大伟经张二伟、王培、张志强、徐广惠、豫康源公司担保向兴华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的事实清楚,张大伟逾期还款,因张大伟系豫康源公司的股东,兴华公司联系昌盛面粉厂收购豫康源公司小麦,用于抵偿部分借款。兴华公司将出售小麦所得款项229279.68元冲抵借款本金220000元,剩余9279.68元冲抵为拉运小麦的车辆及人工费用。昌盛面粉厂许小五出具收到条,载明所收购小麦的数量、金额,在该收到条上,担保人王培签署了“同意"的意见,结合王培2016年7月13日向兴华公司出具的保证书,能够证明双方通过用小麦抵账后,张大伟下余80000元本金未还。张大伟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清偿责任,保证人张二伟、张志强、王培、徐广惠、豫康源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大伟追偿。关于张大伟称一审程序违法问题,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本案,均依法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当事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综上所述,张大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张大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3:08: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4年12月1日,兴华公司作为贷款人(甲方),张大伟作为借款人(乙方),张二伟、王培、张志强、徐广惠、豫康源公司作为保证人(丙方)签订编号为xxx的《借款合同书(信用保证类)》一份,约定张大伟向兴华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12‰;张二伟、王培、张志强、徐广惠、豫康源公司自愿为张大伟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包括罚金、资金实际占用费)、损害赔偿金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各项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的偿还借款本息,情节轻微、贷款人未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借款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金额日1.5‰的标准向贷款人支付滞纳金。2、2014年9月11日,兴华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张大伟指定的户名为张志强的账号转账300000元。后张大伟逾期还款,因张大伟系豫康源公
司的股东,兴华公司联系昌盛面粉厂收购豫康源公司小麦,用于抵偿部分借款。兴华公司将出售小麦所得款项229279.68元冲抵借款本金220000元,剩余9279.68元冲抵为拉运小麦的车辆及人工费用。3、张大伟、张志强对2015年7月15日,昌盛面粉厂在豫康源公司收购小麦用于抵账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抵偿金额有异议并称抵账过程存在暴力催收。张大伟、张志强认为其借款已通过拉走小麦抵账的方式全部抵偿完毕,为此提供宝丰县周庄镇林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因张志强,宝丰县豫康源面粉厂需资金,在新华小额贷款30万元和高额贷款3.9%,2015年7月份,新华小额公司纠集社会闲散人员20多人强行将小麦28万余斤拉走,新华小额贷款自带车辆将机器拆的四零八散,经周庄镇派出所和村级负责人调解无效,强行拉走。特此证明林营村民委员会盖章2018年6月18日赵海建"。4、兴华公司为证明张大伟仍欠其本金80000元提供以下证据:(1)、昌盛面粉厂出具的收到条一份内容为:“收到条今收到邓鹏小麦壹壹贰叁玖贰公斤(112392公斤)许小五2015.7.27每市斤小麦1.02元收购共计人民币贰拾贰万玖仟贰佰柒拾玖元陆角捌分(229279.68)未付款许小五2015年7月27号担保人同意:王培",该收到条昌盛面粉厂加盖印章,王培签宇按指印,右上方见证人邓鹏签字。(2)、王培出具的保证书一份内容为:“担保人王培,身份证号41014年9月11日在兴华小额贷款公司为张大伟担保的30万元
现余8万元,作出以下保证:如2016年10月15日以前,张大伟未付兴华贷款公司的8万元本金,我愿付全部责任。保证人:王培2016年7月13日";(3)、赵燕红的证言一份,内容为“证言我叫赵燕红。当时张志强报案,村干部到场调解无效。(属于双方经济纠纷)赵燕红2019年4月13号"。5、本院调取2015年7月26日宝丰县公安局周庄派出所的两次出警记录,处警情况显示兴华公司的人前来要账,但未显示有暴力催收、打架行为,处理意见为不是治安、刑事案件,未进行立案。庭审时,法官当庭拨通林营村文书赵艳红及林营村书记赵海建电话进行核实,赵艳红叙述纠纷当天其不在场,是张志强口述,按其内容书写。赵海建电话证明纠纷当天村里协调过拉小麦一事,但未看到机器拆的四零八散,至于拉走多少小麦赵海建也不清楚,出具证明的内容系张志强自述。双方因对小麦抵账数额有异议,兴华公司将张大伟、张二伟、王培、张志强、徐广惠、豫康源公司诉至法院,引起该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大伟、张志强、王培等被告是否通过用拉走小麦的方式抵偿兴华公司全部借款。张大伟、张志强、王培主张兴华公司通过暴力催收并已全部抵偿了借款,本院经调取2015年7月26日宝丰县公安局周庄派出所的两次出警记录均未显示兴华公司有暴力催收行为,也未立案。庭审时经与林营村文书赵艳红及
林营村书记赵海建电话进行核实,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系张志强自述,故张大伟、王培、张志强不能证明其辩称的兴华公司通过暴力催收,已经以拉走小麦的形式将债务全部抵偿完毕的事实。兴华公司提供的昌盛面粉厂出具的收到条上有担保人王培的签字,与王培于2016年7月13日向兴华公司出具的保证书相互印证,亦能够证明双方通过用小麦抵账后,借款人张大伟下余80000元本金未还,故本院认定双方通过用小麦抵账后,借款人张大伟下余80000元本金未还,对兴华公司要求张大伟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书(信用保证类)》约定,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的,须按照逾期金额日1.5‰的标准向贷款人支付滞纳金,该合同中约定利息与滞纳金合计已超出24%,兴华公司主张借款人按罚息和约定利息合计按年利率24%偿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均未提供还款证据,偿还债务的顺序一般为先偿还利息、罚息然后抵冲本金,2015年7月27日双方通过小麦抵账后,兴华公司自认本金还剩余8万元,王培出具的保证书上也对该金额予以认可但未再涉及之前利息一事,故应视2015年7月27日抵偿小麦之时双方对之前欠付的本息达成剩余8万元结算的合意,故剩余借款的利息及罚息应从201
5年7月28日起以8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王培无证据证明保证书是在胁迫之下出具且兴华公司在担保期限内主张权利,故担保人张二伟、张志强、王培、徐广惠、豫康源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大伟追偿。张二伟、徐广惠、豫康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张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市新华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张二伟、王培、张志强、徐广惠、宝丰县豫康源农牧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张大伟追偿;三、驳回平顶山市新华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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