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社(2009)98号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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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财社【2009】98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规定,现就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就业工作必需的证照工本费支出、就业宣传工作所需资金等经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按规定据实贴息。
九十年代的歌曲三、中央及省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对各地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包括中央财政与省财政补助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补助资金分年初和年中两次拨付,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
四、预算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
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按照每介绍成功1人不高于200元的标准执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免费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免费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职业介绍补贴资金划拨给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再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资金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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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按规定相应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等支出)和项目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和管理(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前述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拔河比赛的技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服务和信息等资源,合理布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职业培训补贴。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在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其培训合格情况和就业状况,可向职业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培训成本和期限合理确定。
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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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申请和拨付:
1、个人申请培训补贴。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经培训合格后,或培训合格并就业后,可凭借相应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证等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就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再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2、用人单位申请培训补贴。对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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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
用人单位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除应备齐按个人身份申请所需的材料外,还应附培训人员签到花名册、享受补贴人员签字的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3、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采取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办法,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中第(十三)条确定的人员。
职业培训机构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申请材料除应备齐按个人身份申请所需的材料外,还应附就业困难人员或应届初高中毕业证明、培训
人员签到花名册、享受补贴人员签字的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各地要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的,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州)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比照职业培训补贴的有关办法自行制定。
(三)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
费,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不予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用人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得明细账(单)、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各地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管理。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由本人签字、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材料。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再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
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州)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不得高于公益性岗位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州)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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