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俐明、吴文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邱俐明、吴文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5
【案件字号】(2022)闽08民终6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秋英严建锋傅胜荣
【审理法官】李秋英严建锋傅胜荣
【文书类型】判决书
九九重阳节贺词【当事人】吴文中;邱俐明
【当事人】吴文中邱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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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吴文中邱俐明
【代理律师/律所】李彦福建远大(龙岩)律师事务所;林晶福建远大(龙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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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李彦福建远大(龙岩)律师事务所林晶福建远大(龙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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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李彦林晶
【代理律所】福建远大(龙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2012入党申请书【原告】吴文中
【被告】邱俐明
【本院观点】上诉人吴文中提供的证据三至证据八、证据十与证据十一及证据九中吴文中向陈思思及“蜀昌公司”向他人的转账凭证均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一和证据二系证人证言与单位书证的结合体,由于相关证人未出庭作证,且被上诉人邱俐明对真实性均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邱俐明提供的借条、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交易详细信息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吴文中于2019年1月28
日向邱俐明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条以及邱俐明于2019年1月29日将100万元汇入吴文中的银行账户,邱俐明与吴文中就案涉借款100万元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且已实际支付,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书证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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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85%。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邱俐明提供的借条、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交易详细信息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吴文中于2019年1月28日向邱俐明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条以及邱俐明于2019年1月29日将100万元汇入吴文中的银行账户,邱俐明与吴文中就案涉借款100万元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且已实际支付,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吴文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100万元系农民工工资,其应承
支付密码怎么改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吴文中上诉称案涉10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农民工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吴文中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8162元,由吴文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9-21 23:10:0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28日,吴文中向邱俐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邱俐明先生现金人民币(1000000.00)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借期三个月,到期内未还,从2019年4月28日起按月息(2%)计算,大写百分之贰计算。借款人开户行:工行北海市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62×××69,借款人身份证
51xxx69××××××××,此据与转账单据共存”。次日,邱俐明将借款本金1000000.00元汇入《借条》所指定吴文中账户。之后,吴文中并未依约向邱俐明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邱俐明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邱俐明与吴文中之间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邱俐明要求吴文中支付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未超出双方约定范围,亦符合法律规定。故邱俐明要求吴文中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吴文中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吴文中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邱俐明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162元,减半收取计9081元,由吴文中负担。【二审上诉人诉称】吴文中上诉请求: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
法院(2021)闽0802民初8045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邱俐明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案中,上诉人是为被上诉人担任大股东的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南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北海中南明珠小区的劳务班组施工领头人,由于被上诉人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2019年春节前,迫于无奈,在被上诉人要求下,上诉人才不得不以借款名义写下借条。因此,本案中的所谓借款,其实质是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吴文中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证明》一份,拟证明吴文中借款属于蜀昌公司劳务工资借款,该证明有参与借款的四名员工代表签字。证据二,四名参与借款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四名参与借款代表的身份。证据三,政府文件,拟证明中南明珠项目恶意欠薪被政府拉入黑名单。证据四,蜀昌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拟证明蜀昌公司及法人证明吴文中是蜀昌公司员工。证据五,吴文中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吴文中个人身份情况。证据六,蜀昌公司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蜀昌公司及法人证明陈思思是蜀昌公司财务。证据七,陈思思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陈思思个人身份情况。证据八,手机短信记录,拟证明蜀昌公司吴文中、法人吴成平与邱俐明短信聊天记录,主要以催款为主。证据九,银行凭证,拟证明邱俐明转款100万元支出明细。证据十,蜀昌公司法人吴成平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蜀昌公司法人吴成平的身份信息。证据十一,中南明珠花园土建工程劳务、机械及辅材分包项目协议书,拟证明劳务费应当由被上诉人支付。综上所述,吴文中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邱俐明、吴文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8民终62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文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俐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福建远大(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晶,福建远大(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吴文中因与被上诉人邱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8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文中、被上诉人邱俐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林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吴文中上诉请求: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8045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邱俐明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案中,上诉人是为被上诉人担任大股东的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南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北海中南明珠小区的劳务班组施工领头人,由于被上诉人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2019年春节前,迫于无奈,在被上诉人要求下,上诉人才不得不以借款名义写下借条。因此,本案中的所谓借款,其实质是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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