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章勇与王洪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7
【案件字号】(2020)渝04民终1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庆华黄飞彭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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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许章勇;王洪燕
【当事人】许章勇王洪燕
【当事人-个人】许章勇王洪燕
【代理律师/律所】陈康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康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康
【代理律所】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许章勇
【被告】王洪燕 民生银行信用卡查询
【本院观点】对许章勇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其关联性以及证明力能否认定,在本院裁判分析中予以阐述。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王洪燕与许章勇就本案争议的90000元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明力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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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王洪燕与许章勇就本案争议的90000元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现分析评判如下: 许章勇在二审中举示的证人证言,只能证明双方因解除“恋爱"关系扯皮,因解除“恋爱"关系扯皮原因的多样性,包括一方想挽留“恋爱"关系的情绪反应,包括双方因解除“恋爱"关系的财产纠纷等,证人均证实不清楚双方是否有借贷关系;双方均认可2017年2月3日许章勇出具的两张借条是对双方恋爱期间王洪燕
开支的结算,2017年11月3日许章勇再次向王洪燕出具借条进行确认,事后还归还了王洪燕10000元。因此,许章勇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达到王洪燕胁迫许章勇签订借条的证明目的。 本案实际上是将王洪燕在与许章勇“恋爱"期间的开支转化为许章勇借款。许章勇抗辩王洪燕就借条上的两笔借款未举示转账或者现金交付的证据,因双方经济往来年份跨度较长,又基于双方特殊关系,结算就是对之前多笔往来账(包括银行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的汇总(包括收和支、扣减等),结算所得金额记载于借条,案涉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并不是出具借条时出借人应当即时支付的借款,许章勇认为王洪燕未支付借款的理由,不予采信。 许章勇认为双方有“恋爱"关系,经济往来正常,不应认定为借款。不管双方之前是什么关系,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没有明确为赠与,而明确为借贷,加之双方之前也有借贷关系发生,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借条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许章勇此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判决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家长感谢老师的句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许章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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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2017年11月3日,许章勇给王洪燕出具《借条》两份,第一份载明:“今借王洪艳人民币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于2017年年底(过年前)还,借款人:许章勇,身份证号:X,见证人:田文江、黄某2、蒲惠";第二份载明:“今借王洪艳人民币6万元(大写陆万元整),于2018年年底还,分两次还,第一次还3万,于2018年6月1日还,第二次还3万,于2018年年底12月还,借款人:许章勇,身份证号:X,见证人:田文江、黄某2、蒲惠"。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许章勇给王洪燕出具借条两份,虽然许章勇否认收到借条上的90000元借款,但通过庭审查明,在许章勇给王洪燕出具借条时,双方均有见证人在场且均在借条上签字,足以证明许章勇是在双方充分协商后才给王洪燕出具的借条,此借条亦可视为双方对2011年至2017年间经济往来的结算,许章勇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偿还借款,故对王洪燕起诉要求许章勇偿还借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就资金利息,双方虽然未约定利息,但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既未约定
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将王洪燕起诉要求许章勇支付利息的标准调整为按年利率6%计算。双方约定60000元借款的最后还款时间为2018年12月底,故王洪燕起诉要求许章勇以6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双方约定30000元借款的最后还款时间为2017年年底(过年前),即2018年春节前,故王洪燕起诉要求许章勇以3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许章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王洪燕借款本金90000元;二、由许章勇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的资金利息;三、由许章勇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四、驳回王洪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25元,由许章勇负担,退回王洪燕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许章勇上诉请求:一、撤销(2019)渝0242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二、改判或发回重审;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洪燕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1)王洪燕诉称许章勇因做工程和购买车辆向其借款,2016年结算借款金额为155000元,王洪燕举示证据证明做工程和购买车辆的资金来源系其他渠道,不是向王洪燕借款;(2)虽然证人田文江出庭作证,但他对是否发生借贷关系不清楚,只是证明双方结算并出具借条,田文江与王洪燕系亲戚关系,证明内容不客观不真实;(3)王洪燕与许章勇系婚外恋人关系,之间有资金往来正常,2017年虽然出具借条三张并有见证人签字,但王洪燕始终没有提供借款,一审判决将双方在婚外恋期间的资金往来认定为借贷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4)一审判决应查明资金来源、借款支付方式、借款时间等,以查证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王洪燕采取威胁的手段逼迫其出具的借条。2.王洪燕没有提供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的证据,借贷关系不成立。
许章勇与王洪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4民终1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燕。
大学生消费调查报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通全,酉阳县桃花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章勇因与被上诉人王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渝0242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0年1月15日对上诉人许章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被上诉人王洪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通全进行了询问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许章勇上诉请求:一、撤销(2019)渝0242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二、改判或发回重审;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洪燕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
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1)王洪燕诉称许章勇因做工程和购买车辆向其借款,2016年结算借款金额为155,000元,王洪燕举示证据证明做工程和购买车辆的资金来源系其他渠道,不是向王洪燕借款;(2)虽然证人田文江出庭作证,但他对是否发生借贷关系不清楚,只是证明双方结算并出具借条,田文江与王洪燕系亲戚关系,证明内容不客观不真实;(3)王洪燕与许章勇系婚外恋人关系,之间有资金往来正常,2017年虽然出具借条三张并有见证人签字,但王洪燕始终没有提供借款,一审判决将双方在婚外恋期间的资金往来认定为借贷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4)一审判决应查明资金来源、借款支付方式、借款时间等,以查证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王洪燕采取威胁的手段逼迫其出具的借条。2.王洪燕没有提供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的证据,借贷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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