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离职证明
原单位离职证明[范例14篇]
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证明吧,证明具有凭证作用,持有者可以凭借它证明自己的身份、经历或某事真实性。那么什么样的证明才是规范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原单位离职证明,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原单位离职证明1
xxx:
X先生/女士/小,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在我公司担任XX(部门)的.XX职务,由于XX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XXXXX
XXX年X月X日
原单位离职证明2
兹证明xx先生,身份证号码:xx,原系我公司xx部门员工,因xx原因主动申请离职,经公司慎重考虑同意其离职,现离职交接手续已办清。双方劳动合同于xx年xx月xx日解除,劳动关系自离职之日起解除。
特此证明!
xxx铿锵的近义词
20xx年xx月xx日
原单位离职证明3
xxx:
XXX先生/女士/小,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在我公司担任XX(部门)的.XX职务,由于X个人XX原因被辞退,现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公章)网上视频下载
年 月 日
原单位离职证明4
甲方:X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原为甲方职工,于2—x年月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不再有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同时,乙方已完成离职交接工作。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五险一金多少钱一个月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原单位离职证明5
甲方:X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原为甲方职工,于2—x年月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不再有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同时,乙方已完成离职交接工作。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原单位离职证明6
xxx:
兹证明xxx为本单位职工,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xx年,学历为xx毕业,目前其在我单位担任xx职业。近一年内该职工在我单位平均月收入(税后)为xx元,(大写:xx万xx仟xx佰xx拾xx元整)。该职工身体状况xx(良好、差)。
本单位谨此承诺上述证明是正确、真实的,如因上述证明与事实不符导致贵行经济损失,本单位保证承担赔偿等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xx年 xx月 xx日
微博营销技巧原单位离职证明7
xxx:
xxx先生/女士/小,自日期:xxxx年X月X日至日期:xxxx年X月X日在我公司担任X(部门)的X职务,由于XX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资证明!
染头发什么颜好看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奇妙的想象作文300字左右日期:xxxx年x月X日
原单位离职证明8
在职场“摸爬滚打”多年的朋友们,你是否经历过离职后原单位不给开具离职证明,致使自己的社保无法延续,并且迟迟无法入职新单位的“绝望”情形?原单位有意或无意“阻拦”离职人员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形,在职场中较为常见。针对上述情形,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的当事人是如何处理的。
案情概述
20xx年8月,范思妍入职智胜公司,任技术总监一职,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xx年8月13日,美兰公司向范思妍发出《入职通知书》,邀请范思妍于20xx年9月20日到公司入职报到,双方约定工资税前90000元/月。
20xx年8月15日,范思妍向智胜公司提交《离职申请表》,称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智胜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于8月17日审批通过范思妍的离职申请,并在离职申请表上签字。但是,智胜公司一直未为范思妍办理离职手续,也没有开具离职证明。
由于智盛公司一直未向范思妍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顺利入职美兰公司。于是,范思妍于20xx年4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智胜公司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配合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且赔偿其经济损失600000元。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驳回了范思妍的仲裁请求,范思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1.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问题
法院认为,范思妍与智胜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xx年8月31日依法解除,智胜公司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本案中,范思妍依据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其自20xx年9月开始未为智胜公司提供劳动,智胜公司也未向其发放劳动报酬。
综上,智胜公司应当依法向范思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范思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关于经济损失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因智盛公司未向范思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其他公司工作,对范思妍造成了客观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美兰公司向范思妍发出的《入职通知》包含了职位、合同期限、薪酬待遇等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范思妍要求按照90000元/月的标准计算其损失于法有据。
故此,本院确认智胜公司应当赔偿范思妍工资损失540000元(90000元/月×6月)。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李珍律师: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通知离职、没办理离职交接、员工在职期间给单位造成损失等原因为由拒绝开具离职证明。否则,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其无法入职新单位所受到的损失或无法领取失业保险所收到的损失。
因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也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可能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果您也遭到类似麻烦,建议您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及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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