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2.11
∙【文 号】国粮办检[2011]15号
∙【施行日期】2011.02.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检〔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06年,我局下发了《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6〕91号),请各地填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调查表》。几年来,各地粮食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填报粮食监督检查基本数据资料,对了解掌握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促进监督检查体系、制度、队伍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随着粮食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监督检查工作的不断深入,表中原有的一些指标已经过时,而一些新的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在表中又没有全面反映,为此,我们对原表格进行了修改(调整后的统计表格及填报要求、指标解释详见附件)。为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的填报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粮食监督检查信息资料填报工作
及时认真填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是各级粮食部门了解掌握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动态,指导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粮食监督检查
信息资料填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省监督检查处要确定专门的报表填报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并报我局监督检查司备案。报表填报人员工作调整时,须及时向监督检查司告知新的填报人员及。报表填报人员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客观填写、细心审核、全面汇总报表。监督检查处负责人要对报表认真把关。报表须经填表人、监督检查处负责人签字,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上报。
二、确保粮食监督检查统计表准确可靠
省级、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收集、审核、汇总下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粮食监督检查统计表,在汇总报表时,要特别注意把本级的数据一并计入表中。报表填写人员要准确理解表中每个项目的含义,注意表内的逻辑钩稽关系,实事求是地填写有关数据,并将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上年同期数据进行对比,检查有无差错,避免漏报、重报、错报等现象的发生,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可靠。
三、保证报表按时上报
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报表填报工作,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填报报表,
确保报表及时上报。报表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12月15日之前,将报表(纸质文稿及电子版)报送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
四、结合当期工作重点,报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行政执法案例是监督检查工作成果的具体体现,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整理和剖析,有利于发现和总结违法、违规案件的发案规律,有利于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有利于提高监督检查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利于交流各地工作经验,也有利于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为从典型案例入手,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请各省(区、市)粮食局每期报送报表时,结合当期工作重点,报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每年报送典型案例数不少于2个。各地报送典型案例情况将作为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联系人:邓立
附 件:1.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及填报要求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人员备案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1: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及填报要求
表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人员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公章)
项目 行政区级 | 行 | 行政 区数(个)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数(个)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监督检查机构数(个) | 已获得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资格的人数(人) | 监督检查专项经费落实情况 | ||||||||
合计 | 行政 编制 | 事业 编制 | 合计 | 编办批准成立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调整组建的独立监督检查处(科、股) | 合计 | 其中:获得粮食监督检查证的人数 | 已落实经费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数(个) | 已落实经费金额(万元) | |||||
合计 | 独立设立监督检查处(科、股) | 加挂监督检查处(科、股)牌子合署办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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