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隐私问题及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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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虹
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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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对普通人来说,不动产登记可以保护个人对房产、土地、林地等不动产的产权;可查询不动产产权归属,有助于解决一房多卖等风险,使交易更安全;也可以在转卖房屋时不用土地、房屋等多个部门来回跑,办手续更加便捷。但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将分散在各个管理部门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整合,联通“各信息孤岛”间的数据,形成一套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必然对所有者的财产和隐私价值有着一定的影响,也有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隐患和漏洞,要高度关注,并在具体政策操作的过程中,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安全性和网络安全等方面进行精心设计和实施,以避免对不动产所有者隐私权的侵犯。
    一、不动产对于所有者的隐私价值
    1.财产隐私价值
    隐私权是权利谱系中的新生权利,最早是由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于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第4期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众权利意识的不断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已逐渐成为国人生活中的一项基本的权利诉求。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隐私权意味着公民享有自身的私人信息、私生活以及私人事务不受恣意侵扰的权利。而不动产属于个人财产,关于个人财产的信息属于隐私权范围,对于所有者来说,具有隐私价值,应当予以坚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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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身隐私价值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荣誉权、亲属权等。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不动产,对于所有者来说,牵扯到个人的姓名权、名称权等,这些都是隐私权里面的个人信息,有着不受恣意侵扰的权利,具有人身隐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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